■保险
养老保险取得突破
作为民生金融领域改革的重头戏,近年来,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此前预计将于去年底前在上海启动试点的期望悄然落空。在被誉为改革之年的2013年,试点能否开花结果,无疑备受关注。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受期待
早在2008年12月,国务院就呼吁“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去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又明确提出要搞好试点。保监会也将“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列入2012年保险监管要突出的三个重点之一。
迄今,上海以及广东珠三角申请试点已先后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北京、厦门也在积极争取。其中,上海2009年即已开展前期准备。今年6月底,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上海透露,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短时间内会有成果”,吊足了各界胃口。
记者从保监会官网获悉,去年上半年,上海就已研究拟定试点方案,基本完成税延保险的产品开发、业务流程、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工作。时至今日,上海的试点也未启动,其他地方的试点更杳无音讯。
友邦保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试点之所以含苞待放,是由于涉及到多方利益及跨部门推动,并不仅由保险监管机构一方拍板。在建立个人补充养老延期纳税制度时,必须对相应的改革环境予以评估,如需立法健全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评估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以及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支持。
建议尽快出台试点政策
事实上,目前我国推进个税递延养老险试点最大的障碍在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歧以及税收征管能力的不足。2008年6月,天津滨海新区曾拟试水个人工资收入30%以内的部分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可税前扣除。但由于被指“太过优惠,易造成税收流失”,试点发文不足2月就遭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叫停。
另外,与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的国家普遍采用综合税制不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2009年12月曾表示,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2012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保险界代表均提议加快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认为,我国开展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则建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为主,中国保监会参与,尽快出台相关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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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7 |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