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为民:没有必要实行预售房款监管-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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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为民:没有必要实行预售房款监管

理财周刊  2012年09月11日

 

 

  就在舆论犹探讨现阶段期房预售制度之存废利弊时,山东省副省长夏耕在一次内部会议中提及,将率全国之先推动现房销售。消息一出,瞬即引爆市场热议,不少报章杂志直指山东省将取消预售,并评估其可能造成之冲击。惟在我看来,这又是一起明显的媒体〝误读〞事件。

 

  夏耕从未说过要废除预售

 

  首先还原副省长的发言内容。夏耕是在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调控工作会议上,提出自9月1日起,凡不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并表示将选择有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展商品住房现房销售试点。

 

  如是以观,山东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并不可能出台现房销售的相关规定,加之期房预售根据的是1994年中央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地方是否能够单方面改变、废止?其实是不无疑问的,更何况副省长宣示的重点根本就是〝预售房款监管〞,而选择开发商与楼盘试行〝现房销售〞,看起来更像是转移舆论焦点的烟雾弹罢了。

 

  期房款设专户实际意义有限

 

  那么何谓〝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说穿了就是把消费者购买期房的资金,转存进入到政府指定银行所设立之账户中,开发商必需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中。目前来看,已有包括武汉、深圳、广州、厦门等城市,都已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但据悉推展得不甚理想。

 

  之所以如此,与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紧密连接。毕竟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出让方,也是消费者购房资金的监管方,与银行、开发商的关系本来就密切,如何确保专款专用?尤其为人所诟病的是,消费者作为监管办法的重点保护对象,却在过程中除了缴钱之外,不扮演任何角色,令人匪夷所思,也与海外做法大异其趣。

 

  对消费者保护还不到位

 

  按海外通行办法,往往是银行专户之购房款动用,必需有买方委托的专业机构,如建筑经理、律师等认证、核实其是否符合〝专款专用〞之属性,是否经查并无挪做他用,然后由银行、开发商、购房方代表三方盖章方得使用。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付之阙如,对消费者的保护还不到位,甚至因为该监管办法的存在,还可能垫高建造成本。如此一来,与〝预售房款监管〞系确保购房人权益不致受损的本意背道而驰。

 

  事实上在我看来,为了保护资金安全,与其将房款设专户放在银行,不如放在消费者自己的口袋里,来得更实际更有意义些。

 

  按工程进度付款才是治本之道

 

  或许在初期不必像我们台湾地区那样〝极端〞,订(屋)、签(约)、开(工)仅支付房款的10%,其他10%~15%(以贷款7.5~8成为准)按工程进度付款,俟交屋验收之同时,由银行一次性拨付按揭部分予开发商。如果这种方式,政府主管部门仍嫌过于冒进,至少可采取渐进式作法,即由银行按工程进度,逐笔支付予开发商,而消费者按已付房款部分承担利息,直至交屋为止,这将使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的权益不致过于失衡。

 

  果真如此执行,我相信烂尾楼几率将大大降低,品质提升则大有可能,购房人的保障机制则又进了一步。无论如何,总比现在消费者在购买期房的同时,所有款项都已支付,明显处于被动的忐忑窘境要好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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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 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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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舆论犹探讨现阶段期房预售制度之存废利弊时,山东省副省长夏耕在一次内部会议中提及,将率全国之先推动现房销售。消息一出,瞬即引爆市场热议,不少报章杂志直指山东省将取消预售,并评估其可能造成之冲击。惟在我看来,这又是一起明显的媒体〝误读〞事件。

 

  夏耕从未说过要废除预售

 

  首先还原副省长的发言内容。夏耕是在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调控工作会议上,提出自9月1日起,凡不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并表示将选择有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展商品住房现房销售试点。

 

  如是以观,山东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并不可能出台现房销售的相关规定,加之期房预售根据的是1994年中央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地方是否能够单方面改变、废止?其实是不无疑问的,更何况副省长宣示的重点根本就是〝预售房款监管〞,而选择开发商与楼盘试行〝现房销售〞,看起来更像是转移舆论焦点的烟雾弹罢了。

 

  期房款设专户实际意义有限

 

  那么何谓〝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说穿了就是把消费者购买期房的资金,转存进入到政府指定银行所设立之账户中,开发商必需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中。目前来看,已有包括武汉、深圳、广州、厦门等城市,都已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但据悉推展得不甚理想。

 

  之所以如此,与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紧密连接。毕竟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出让方,也是消费者购房资金的监管方,与银行、开发商的关系本来就密切,如何确保专款专用?尤其为人所诟病的是,消费者作为监管办法的重点保护对象,却在过程中除了缴钱之外,不扮演任何角色,令人匪夷所思,也与海外做法大异其趣。

 

  对消费者保护还不到位

 

  按海外通行办法,往往是银行专户之购房款动用,必需有买方委托的专业机构,如建筑经理、律师等认证、核实其是否符合〝专款专用〞之属性,是否经查并无挪做他用,然后由银行、开发商、购房方代表三方盖章方得使用。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付之阙如,对消费者的保护还不到位,甚至因为该监管办法的存在,还可能垫高建造成本。如此一来,与〝预售房款监管〞系确保购房人权益不致受损的本意背道而驰。

 

  事实上在我看来,为了保护资金安全,与其将房款设专户放在银行,不如放在消费者自己的口袋里,来得更实际更有意义些。

 

  按工程进度付款才是治本之道

 

  或许在初期不必像我们台湾地区那样〝极端〞,订(屋)、签(约)、开(工)仅支付房款的10%,其他10%~15%(以贷款7.5~8成为准)按工程进度付款,俟交屋验收之同时,由银行一次性拨付按揭部分予开发商。如果这种方式,政府主管部门仍嫌过于冒进,至少可采取渐进式作法,即由银行按工程进度,逐笔支付予开发商,而消费者按已付房款部分承担利息,直至交屋为止,这将使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的权益不致过于失衡。

 

  果真如此执行,我相信烂尾楼几率将大大降低,品质提升则大有可能,购房人的保障机制则又进了一步。无论如何,总比现在消费者在购买期房的同时,所有款项都已支付,明显处于被动的忐忑窘境要好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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