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唐山市近日出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首期交付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规定实施配建项目或配建项目建设进度低于商品房建设进度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付或擅自销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没收其销售所得,将其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该《细则》所指的保障性住房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细则》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最低不少于30平方米;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责任与商品房一致。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廉租住房物业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小区物业费的50%,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补贴。 |
唐山出台细则要求保障房商品房同时交付使用
2011-06-02 |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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