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保障房是“公民福利”,不是“员工福利”-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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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保障房是“公民福利”,不是“员工福利”

东方早报  2012年09月06日

 

 

      近日,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办“公共住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重点关注了大批量保障性住房的入市话题。

 

      福利既可指“公民福利”,也可以是由雇佣者在其薪酬体系中作为职工报酬一部分的“员工福利”。

 

      公民福利来自国家财政或其他公共资源,后者来自雇佣者自有财力。而舆论当前关注的部分央企和国家机关的“福利房”,也分不同情况,第一种是单位自掏腰包,包括通过市场从开发商团购而得的“福利房”。按理说,如确属员工福利,那么单位提供何种住房福利,本身并无可指责之处。

 

      第二种,大家反感的是国家机关和没有真正实现预算独立的央企,在其员工已享有较好的薪酬后,仍从国家财政申请到专项经费,为小集团谋福利。另外,大多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货币化住房补贴。

 

      更让社会反感的是,少数个人可以依托单位的强势在住房市场上获利。有单位借强势地位以非市场、非公开手段获得实物住房。另外,还有一些单位把本来计划预定分配给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房变成了职工福利房。

 

      目前,在建设的过程中,各个地方也以旧公寓冒充保障房、福利房,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仅只是数据造假问题。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出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压力过大,难有权力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源。

 

      对此,我们建议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应该分工明确,中央应主要宏观把握。中央提供财政支持与融资扶持的政策框架,地方政府负责具体运作,中央住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保障标准进行考核,地方人大负责督导。分工合理,各司其职。

 

      其次,中央应该尽快通过《基本住房保障法》,规定好住房保障的原则、服务对象、保障标准和政府责任考核监督方式。当前各部门和地方性的规则条例,法律性太弱,系统性不强,很难成为长期工作的依据。(陈杰: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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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办公共住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重点关注了大批量保障性住房的入市话题。 福利既可指公民福利,也可以是由雇佣者在其薪酬体系中作为职工报酬一部分的员工福利。 公民福利来自国家财政或其他公共资源,后者来自雇佣者自有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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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保障房是“公民福利”,不是“员工福利”

2012-09-06 |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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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办“公共住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重点关注了大批量保障性住房的入市话题。

 

      福利既可指“公民福利”,也可以是由雇佣者在其薪酬体系中作为职工报酬一部分的“员工福利”。

 

      公民福利来自国家财政或其他公共资源,后者来自雇佣者自有财力。而舆论当前关注的部分央企和国家机关的“福利房”,也分不同情况,第一种是单位自掏腰包,包括通过市场从开发商团购而得的“福利房”。按理说,如确属员工福利,那么单位提供何种住房福利,本身并无可指责之处。

 

      第二种,大家反感的是国家机关和没有真正实现预算独立的央企,在其员工已享有较好的薪酬后,仍从国家财政申请到专项经费,为小集团谋福利。另外,大多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货币化住房补贴。

 

      更让社会反感的是,少数个人可以依托单位的强势在住房市场上获利。有单位借强势地位以非市场、非公开手段获得实物住房。另外,还有一些单位把本来计划预定分配给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房变成了职工福利房。

 

      目前,在建设的过程中,各个地方也以旧公寓冒充保障房、福利房,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仅只是数据造假问题。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出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压力过大,难有权力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源。

 

      对此,我们建议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应该分工明确,中央应主要宏观把握。中央提供财政支持与融资扶持的政策框架,地方政府负责具体运作,中央住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保障标准进行考核,地方人大负责督导。分工合理,各司其职。

 

      其次,中央应该尽快通过《基本住房保障法》,规定好住房保障的原则、服务对象、保障标准和政府责任考核监督方式。当前各部门和地方性的规则条例,法律性太弱,系统性不强,很难成为长期工作的依据。(陈杰: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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