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意义:一是显示出了当地土地的市场价格与征地补偿之间的差距;二是测算出了如何合理分配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增值收益;三是提出了合理配置城乡之间建设用地的重大问题。
被允许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前提条件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形成到现在,年代久远,很多情况已经时过境迁。当年兴办乡镇企业是“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当时批准其使用的建设用地,也许符合当时的规划,但这么多年过去,这些建设用地能否符合当下的规划,则很可能就未必了。同时,有些现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当时就未能按程序依法取得过土地使用权。所以,真正符合进入市场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数量有限。据自然资源部公布的情况,到2018 年3月底,33个改革试验区共查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1.9万宗,面积141.5万亩;但目前已经入市转让使用权的共812宗,面积1.6万亩,所占比重很低。
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仍在使用中,不可能转让土地使用权;二是有相当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具备“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前提条件;三是在33个县级行政区划内,共有141.5万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每个县(市、区)平均近4.3万亩,约28.6平方公里,如果这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真在短时期内全部进入当地的建设用地市场,那就不仅难以消化,而且很可能会冲垮市场。 |
陈锡文:农村集建用地若短期全部入市会难以消化
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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