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公平分配更要“保”(3)-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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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公平分配更要“保”(3)

《人民日报》  2011年07月21日

 

  尽管共有产权至今没有一张合格的“准生证”,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近年来屡次在各种场合表示,支持部分地方进行“共有产权”探索,多渠道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

 

  当前,加快建设仍然是保障房发展的第一任务。在建设资金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共有产权的尝试还将继续。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减少其寻租空间,避免共有产权变味。因此,现行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正在制定中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共有产权只能作为一种筹集资金的渠道,不应该成为地方政府推卸保障责任的工具,必须明确共有产权政策的实施范围。如果财政确实困难,可以采取这种形式筹集资金。同时,通过共有产权形式筹集的资金应该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维护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对象应该进一步规范。”这位负责人指出,购买对象应该严格限定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保障对象,并优先保证困难家庭的租住需要。绝不能因为实施共有产权管理,而强制保障对象购买或优先向“购买”的家庭提供保障房。

 

  “大爷大妈都上阵监督,怎么还堵不住分配漏洞”

 

  ——如果规则制定者自身行为不当,群众监督无异于以卵击石

 

  自从开始建设保障房以来,分配不公的现象就一直是顽疾。过去,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主要是审核制度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以及人员不足等。随着国家对住房保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制定了相对严格的审核制度。机构方面,各地都成立了专门的住房保障部门,相关人员、设施也有了较大强化。随着各部门之间信息联网、共享也越来越完善。

 

  从各地实践看,目前普遍形成了“社区、区、市”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准入制度。一般来说,从提出申请到获批保障资格,最短时间也需要两个月左右。在审核过程中,往往能挡住一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制度和机构之外,在实际操作中要堵住漏洞,引入社会监督被认为是比较有效的手段。以江苏省为例,目前江苏对住房保障分配、运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管理进行规范,完善和应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和落实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分配管理等制度,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三公开”。

 

  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如三介绍,“我们审核保障对象时,还请了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的大爷大妈来把关,他们最熟悉周边住户的情况,他们说谁家收入低,住房困难,也多半错不了。”

 

  然而,在制度看似天衣无缝、机构健全、连大爷大妈们都上阵的情况下,保障房分配不公的问题却仍然在上演,问题究竟出在哪?

 

  “最关键的问题是违法成本低。”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表示,现行的保障房管理规定,对违规分配、违规获得保障房的处罚仅仅是退还或几年内不再享有分配资格,缺乏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这就给了违规者铤而走险的机会。另一方面,一旦分配不公成为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作为规则制定者,不仅制度无法限制他们,群众的监督更显得以卵击石。

 

  当务之急,是要通过法律形式,对政府、企业或个人违规分配、获得保障房予以重罚,以此震慑违规者。同时,必须扩大监督渠道,将保障房分配置于群众和中央政府的监督之下,并通过设立特殊的投诉渠道来监督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

 

  经过多年的准备,我国首部《住房保障法》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不久就会正式出台。据几位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提高骗购保障房违法成本、保障公平合理分配,是《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

 

  分配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是主管部门每次进行保障房督查的重点之一。今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保障房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也是督查的六项重点之一。对于督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将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直至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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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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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共有产权至今没有一张合格的“准生证”,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近年来屡次在各种场合表示,支持部分地方进行“共有产权”探索,多渠道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

 

  当前,加快建设仍然是保障房发展的第一任务。在建设资金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共有产权的尝试还将继续。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减少其寻租空间,避免共有产权变味。因此,现行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正在制定中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共有产权只能作为一种筹集资金的渠道,不应该成为地方政府推卸保障责任的工具,必须明确共有产权政策的实施范围。如果财政确实困难,可以采取这种形式筹集资金。同时,通过共有产权形式筹集的资金应该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维护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对象应该进一步规范。”这位负责人指出,购买对象应该严格限定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保障对象,并优先保证困难家庭的租住需要。绝不能因为实施共有产权管理,而强制保障对象购买或优先向“购买”的家庭提供保障房。

 

  “大爷大妈都上阵监督,怎么还堵不住分配漏洞”

 

  ——如果规则制定者自身行为不当,群众监督无异于以卵击石

 

  自从开始建设保障房以来,分配不公的现象就一直是顽疾。过去,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主要是审核制度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以及人员不足等。随着国家对住房保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制定了相对严格的审核制度。机构方面,各地都成立了专门的住房保障部门,相关人员、设施也有了较大强化。随着各部门之间信息联网、共享也越来越完善。

 

  从各地实践看,目前普遍形成了“社区、区、市”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准入制度。一般来说,从提出申请到获批保障资格,最短时间也需要两个月左右。在审核过程中,往往能挡住一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制度和机构之外,在实际操作中要堵住漏洞,引入社会监督被认为是比较有效的手段。以江苏省为例,目前江苏对住房保障分配、运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管理进行规范,完善和应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和落实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分配管理等制度,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三公开”。

 

  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如三介绍,“我们审核保障对象时,还请了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的大爷大妈来把关,他们最熟悉周边住户的情况,他们说谁家收入低,住房困难,也多半错不了。”

 

  然而,在制度看似天衣无缝、机构健全、连大爷大妈们都上阵的情况下,保障房分配不公的问题却仍然在上演,问题究竟出在哪?

 

  “最关键的问题是违法成本低。”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表示,现行的保障房管理规定,对违规分配、违规获得保障房的处罚仅仅是退还或几年内不再享有分配资格,缺乏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这就给了违规者铤而走险的机会。另一方面,一旦分配不公成为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作为规则制定者,不仅制度无法限制他们,群众的监督更显得以卵击石。

 

  当务之急,是要通过法律形式,对政府、企业或个人违规分配、获得保障房予以重罚,以此震慑违规者。同时,必须扩大监督渠道,将保障房分配置于群众和中央政府的监督之下,并通过设立特殊的投诉渠道来监督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

 

  经过多年的准备,我国首部《住房保障法》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不久就会正式出台。据几位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提高骗购保障房违法成本、保障公平合理分配,是《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

 

  分配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是主管部门每次进行保障房督查的重点之一。今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保障房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也是督查的六项重点之一。对于督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将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直至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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