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恢复划拨方式供地 包括只租不售的人才保障住房-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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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恢复划拨方式供地 包括只租不售的人才保障住房

新华社  2017年09月04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9月1日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恢复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仅限于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意见》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租赁。而深圳自198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颁布实施后,特区国有土地统一实行有偿出让制度,事实上废除了划拨,改为协议免地价供应。此次恢复划拨方式供地,是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民生用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确保公共服务及产品尽可能地惠及广大群众。 

 

  《意见》以产权为导向,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产权归社会投资人的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用地中缺乏竞争性或者重点保障的以协议方式供应,其余一律招拍挂出让;同时结合管理需求,对部分协议出让用地予以权利限制。

 

  《意见》提出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急需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用地实行短期租赁,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年限不少于五年且不超过二十年。租赁期届满前,可以申请续期或者转为出让。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意见》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拟自《意见》公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根据《意见》,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及特殊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供应、环境卫生及其他公用设施,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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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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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9月1日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恢复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仅限于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意见》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租赁。而深圳自198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颁布实施后,特区国有土地统一实行有偿出让制度,事实上废除了划拨,改为协议免地价供应。此次恢复划拨方式供地,是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民生用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确保公共服务及产品尽可能地惠及广大群众。 

 

  《意见》以产权为导向,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产权归社会投资人的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用地中缺乏竞争性或者重点保障的以协议方式供应,其余一律招拍挂出让;同时结合管理需求,对部分协议出让用地予以权利限制。

 

  《意见》提出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急需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用地实行短期租赁,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年限不少于五年且不超过二十年。租赁期届满前,可以申请续期或者转为出让。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意见》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拟自《意见》公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根据《意见》,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及特殊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供应、环境卫生及其他公用设施,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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