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保障养老服务 新建小区拟设养老用房-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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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养老服务 新建小区拟设养老用房

中国青年网  2015年07月29日

   新建小区须设养老用房、鼓励政府将闲置招待所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三无”老人……28日,记者从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审议。

 

  “江苏省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也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截止2014年年底,江苏省60岁以上老人已达1579.23万人,占户籍总人口数超过20%,其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5.3%。

 

  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等特点,导致江苏省在养老事业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开展养老服务立法迫在眉切。

 

  养老用地的缺乏长期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其闲置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各机关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等服务。

 

  对于新建住宅区,条例草案提出须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至三十平方米配套设置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老龄人口数量庞大的现状,决定了居家养老仍是当前主要的养老方式,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辅助。

 

  条例提出,鼓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行动不便的独居、重度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并跟踪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置无障碍改造的,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在机构养老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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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小区须设养老用房、鼓励政府将闲置招待所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三无”老人……28日,记者从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审议。

 

  “江苏省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也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截止2014年年底,江苏省60岁以上老人已达1579.23万人,占户籍总人口数超过20%,其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5.3%。

 

  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等特点,导致江苏省在养老事业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开展养老服务立法迫在眉切。

 

  养老用地的缺乏长期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其闲置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各机关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等服务。

 

  对于新建住宅区,条例草案提出须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至三十平方米配套设置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老龄人口数量庞大的现状,决定了居家养老仍是当前主要的养老方式,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辅助。

 

  条例提出,鼓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行动不便的独居、重度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并跟踪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置无障碍改造的,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在机构养老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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