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房改住房首次交易免征营业税-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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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直房改住房首次交易免征营业税

南方日报  2014年09月11日

 

      个人转让房改住房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上市交易房改住房如何补交房款?为不断解决存量房市场存在的异议,进一步推动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修订。近日,新修订《办法》正式出炉,对市场交易中涉及房改住房的部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据记者了解,房改住房就是指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只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需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规定年限后才能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面对个人出售、转让房改住房问题,新修订《办法》明确规定,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此外,在相关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房改住房在出售环节应缴纳的房款问题上,《办法》指出,职工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补交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

 

      新修订《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在指导处理相关问题上更具可操作性。与之前“房改住房”规定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土地增值税;按市政府公告基准地价的10%向政府补交地价款。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另外,在“房改住房”交易后,针对房屋的后期维修和管理,新《办法》指出,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应该明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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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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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转让房改住房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上市交易房改住房如何补交房款?为不断解决存量房市场存在的异议,进一步推动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修订。近日,新修订《办法》正式出炉,对市场交易中涉及房改住房的部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据记者了解,房改住房就是指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只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需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规定年限后才能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面对个人出售、转让房改住房问题,新修订《办法》明确规定,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此外,在相关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房改住房在出售环节应缴纳的房款问题上,《办法》指出,职工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补交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

 

      新修订《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在指导处理相关问题上更具可操作性。与之前“房改住房”规定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土地增值税;按市政府公告基准地价的10%向政府补交地价款。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另外,在“房改住房”交易后,针对房屋的后期维修和管理,新《办法》指出,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应该明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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