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建商品房须配建5%公租房-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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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建商品房须配建5%公租房

南方日报  2014年04月29日

 

   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容积率为2.0以上的新供给的二类及二类以上住宅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商品房项目,必须配建5%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建的公租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可享税收优惠。

 

  4月28日,东莞的地产界人士称,《办法》如通过或会对东莞的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和分配流程对开发商和政府而言都是考验,目前《办法》的优惠政策对开发商来说意义不大。

 

  进入2014年,东莞市的公租房新闻不断。1月27日,市政府公布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本月中旬,有关部门陆续公布全市17个公租房项目的租金标准。

 

  而在4月25日,东莞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所称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建”),是指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包括“三旧”改造中新建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将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按照政府确定的户型、建筑总面积、建设标准等要求建设公租房。

 

  其中,在二类及二类以上住宅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上开发建设、容积率在2.0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必须配建公租房,配建比例为项目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

 

  同时,《办法》要求配建的公租房必须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生活设施安装到位,并应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等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达到基本入住使用条件。配建的公租房立面与室外配套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须与新建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但《办法》同时规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应与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向市房管局申请,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产权证书上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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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容积率为2.0以上的新供给的二类及二类以上住宅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商品房项目,必须配建5%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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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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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容积率为2.0以上的新供给的二类及二类以上住宅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商品房项目,必须配建5%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建的公租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可享税收优惠。

 

  4月28日,东莞的地产界人士称,《办法》如通过或会对东莞的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和分配流程对开发商和政府而言都是考验,目前《办法》的优惠政策对开发商来说意义不大。

 

  进入2014年,东莞市的公租房新闻不断。1月27日,市政府公布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本月中旬,有关部门陆续公布全市17个公租房项目的租金标准。

 

  而在4月25日,东莞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所称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建”),是指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包括“三旧”改造中新建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将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按照政府确定的户型、建筑总面积、建设标准等要求建设公租房。

 

  其中,在二类及二类以上住宅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上开发建设、容积率在2.0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必须配建公租房,配建比例为项目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

 

  同时,《办法》要求配建的公租房必须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生活设施安装到位,并应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等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达到基本入住使用条件。配建的公租房立面与室外配套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须与新建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但《办法》同时规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应与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向市房管局申请,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产权证书上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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