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住宅物业均应按规划配建公共服务用房-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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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住宅物业均应按规划配建公共服务用房

南方都市报  2013年01月08日

 

 

  广东省将强化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新旧住宅物业均要按规划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昨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网上挂出《关于规范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与之前强调的社区要建幼儿园、学校这样的配套设施不同的是,此次重点放在了包括“两委”办公、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维稳工作站在内的“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上。可以说,是将“公共服务”用房从配套建设项目中单独划了出来。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在1楼

 

  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中配套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产权属于当地区(县、市)政府民政部门所有。对于已批、在建、建成的住宅物业,如果尚未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则将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

 

  新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求与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且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求。原则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方便居民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架空层、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政府要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装修、日常管理维修等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社区公共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不得列入每套住宅的建筑分摊面积。社区公共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意见或修改建议可于1月20日前以书面方式反馈该厅,电子邮箱:zzjzsu@ 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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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8 |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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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将强化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新旧住宅物业均要按规划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昨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网上挂出《关于规范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与之前强调的社区要建幼儿园、学校这样的配套设施不同的是,此次重点放在了包括“两委”办公、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维稳工作站在内的“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上。可以说,是将“公共服务”用房从配套建设项目中单独划了出来。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在1楼

 

  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中配套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产权属于当地区(县、市)政府民政部门所有。对于已批、在建、建成的住宅物业,如果尚未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则将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

 

  新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求与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且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求。原则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方便居民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架空层、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政府要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装修、日常管理维修等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社区公共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不得列入每套住宅的建筑分摊面积。社区公共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意见或修改建议可于1月20日前以书面方式反馈该厅,电子邮箱:zzjzsu@ 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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