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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

新华网  2012年09月17日

 

 

      日前,三亚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等处置行为,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违者将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金。

 

      日前,三亚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加强全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其他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本单位闲置的各类用房,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对外出租,如有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此外,机关单位划拨土地,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处置。企业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依法处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三亚市政府明确表示,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临时出租,累计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两年。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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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三亚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等处置行为,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违者将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金。 日前,三亚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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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7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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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三亚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等处置行为,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违者将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金。

 

      日前,三亚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加强全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其他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本单位闲置的各类用房,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对外出租,如有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此外,机关单位划拨土地,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处置。企业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依法处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三亚市政府明确表示,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临时出租,累计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两年。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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