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管理办法拟废止 "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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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管理办法拟废止 "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

南方日报  2012年01月11日

 

 

由于与上位法相违背,已施行8年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布公告,就《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拟废止向市民征求意见。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拆迁事件一再进入公众视野。为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去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对原有的拆迁管理条例做了一系列的修改与调整,推出了新的规定。《征收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征收房屋应符合规划;补偿方案须征求民意;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征收条例》实施以来,广州也开始适用新的规定。根据《征收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久前杨箕村的拆迁,是依照该规定,申请法院对留守该村的“钉子户”实施强制执行。

 

尽管广州市在实践中已经适用了《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仍然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一规定与《征收条例》的精神并不一致。

 

“行政强拆”改为“法院强拆”只是《征收条例》推行后的变化之一。据介绍,《征收条例》实施后,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于其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其主要制度已因违反《征收条例》而不能实施,因此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废止。据悉,目前《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列入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废止项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2年2月8日

 

提交途径:

 

1.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2.传真号码:83123286;

 

3.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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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1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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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与上位法相违背,已施行8年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布公告,就《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拟废止向市民征求意见。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拆迁事件一再进入公众视野。为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去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对原有的拆迁管理条例做了一系列的修改与调整,推出了新的规定。《征收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征收房屋应符合规划;补偿方案须征求民意;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征收条例》实施以来,广州也开始适用新的规定。根据《征收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久前杨箕村的拆迁,是依照该规定,申请法院对留守该村的“钉子户”实施强制执行。

 

尽管广州市在实践中已经适用了《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仍然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一规定与《征收条例》的精神并不一致。

 

“行政强拆”改为“法院强拆”只是《征收条例》推行后的变化之一。据介绍,《征收条例》实施后,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于其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其主要制度已因违反《征收条例》而不能实施,因此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废止。据悉,目前《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列入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废止项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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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2.传真号码:83123286;

 

3.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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