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为经适房改名(3)-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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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为经适房改名(3)

新华网  2011年09月29日

 

      在2004年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而1998年房改之初,恰逢亚洲金融危机波及中国,经适房承担的更多使命则是提振内需、拉动经济。当时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多数人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来解决住房问题”。

 

      有业内专家指出,从肩负“拉动经济”使命、“多数人购买”,到“政策性商品住房”,再到“政策性住房”,对经适房属性定位的调整,集中浓缩了过去十几年中国住房制度从单一市场化、过度市场化向住房保障、社会公共政策方向“纠偏”的艰难历程。“经适房的政策调整,可以说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

 

      实际上,在2007年7部委经适房“新政”出台前后,有关经适房是否应该“停建”的争论长久不绝。舆论的批评集中于经适房分配及使用过程中的寻租、腐败行为。某些经济学家将对经适房的批评上升到“体制”层面,认为经适房不经济,是住房领域腐败的祸端,更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推手。

 

      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由于经适房政策属性和市场属性的边界模糊,导致经适房在中国住房体系中始终定位不清,角色多重,经适房往往是一房多用、身兼数职。

 

      接近上海市政府的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上海市500万平方米、8万套经适房建设计划的一项“合理解释”,是保障房建设筹资困难。而经适房建了就能卖掉,回笼资金迅速,有利于保障房资金循环使用。且在开发贷款办理及后续管理运营环节,经适房也明显比公租房、廉租房“省事”。

 

      此外,目前各地城市均已制定了经适房上市交易、转让等推出机制,大致相同的策略是政府按比例分享经适房增值收益,一般经适房卖掉时,首先要优先政府回购,其次要将增值收益与政府三七分或四六分。相当于地方政府以“新政”的名义,为建设经适房获取“二次收益”埋下伏笔。

 

      如此,经适房既可成为地方政府筹建保障房的“融资工具”,又可视为城市未来财力增长的一笔基金性收益,这就促成了地方政府对经适房“不忍放手”的现实驱动。

 

      但严诚忠认为,这种建设经适房的动机,只是考虑了政府的工作方便,却没有考虑社会公平。“保障房建设一定要考虑受益面越广越好,而不是只考虑回收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也表示,到目前为止,仍不能排除一些权力部门借助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为内部职工谋取福利。“但这绝不是我们今天国务院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下的项目”。对此,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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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而1998年房改之初,恰逢亚洲金融危机波及中国,经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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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为经适房改名(3)

2011-09-29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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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4年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而1998年房改之初,恰逢亚洲金融危机波及中国,经适房承担的更多使命则是提振内需、拉动经济。当时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多数人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来解决住房问题”。

 

      有业内专家指出,从肩负“拉动经济”使命、“多数人购买”,到“政策性商品住房”,再到“政策性住房”,对经适房属性定位的调整,集中浓缩了过去十几年中国住房制度从单一市场化、过度市场化向住房保障、社会公共政策方向“纠偏”的艰难历程。“经适房的政策调整,可以说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

 

      实际上,在2007年7部委经适房“新政”出台前后,有关经适房是否应该“停建”的争论长久不绝。舆论的批评集中于经适房分配及使用过程中的寻租、腐败行为。某些经济学家将对经适房的批评上升到“体制”层面,认为经适房不经济,是住房领域腐败的祸端,更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推手。

 

      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由于经适房政策属性和市场属性的边界模糊,导致经适房在中国住房体系中始终定位不清,角色多重,经适房往往是一房多用、身兼数职。

 

      接近上海市政府的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上海市500万平方米、8万套经适房建设计划的一项“合理解释”,是保障房建设筹资困难。而经适房建了就能卖掉,回笼资金迅速,有利于保障房资金循环使用。且在开发贷款办理及后续管理运营环节,经适房也明显比公租房、廉租房“省事”。

 

      此外,目前各地城市均已制定了经适房上市交易、转让等推出机制,大致相同的策略是政府按比例分享经适房增值收益,一般经适房卖掉时,首先要优先政府回购,其次要将增值收益与政府三七分或四六分。相当于地方政府以“新政”的名义,为建设经适房获取“二次收益”埋下伏笔。

 

      如此,经适房既可成为地方政府筹建保障房的“融资工具”,又可视为城市未来财力增长的一笔基金性收益,这就促成了地方政府对经适房“不忍放手”的现实驱动。

 

      但严诚忠认为,这种建设经适房的动机,只是考虑了政府的工作方便,却没有考虑社会公平。“保障房建设一定要考虑受益面越广越好,而不是只考虑回收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也表示,到目前为止,仍不能排除一些权力部门借助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为内部职工谋取福利。“但这绝不是我们今天国务院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下的项目”。对此,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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