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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房产税改革?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19日

 

      按照前段时间公布的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今年将扩大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一石激起千层浪,理论界、财税界、舆论界都对即将扩大试点的房产税改革给予了极大关注。

 

  有必要先厘清一个事实。房产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只不过,由于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一直采取税收免除的优惠政策,因此过去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到。而今,房产税之所以备受舆论关注,其主要原因在于这项改革与广大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不论是“存量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还是“增量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我们都已经成为房产税的潜在纳税义务人。特别是同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相比,房产税在对居民收入调节产生直接影响之外,还会对房产售卖行为及预期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广大居民的投资结构及融资结构产生间接影响。

 

  当然,房产税改革不能止于浅浅的关注,不能被歪读误解或者被一些地方政府借势利用,而是需要社会各界以理性的姿态和包容的心态,去审视和认识,积极参与这项涉及面广的税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释放改革红利已经成为众望所归的形势下,一旦房产税改革取得了较大程度的成功,那么税制改革所承载的经济社会改革突破口这一使命就很有可能实至名归,房产税制衍生出的“房市风向标”就有可能给予房产刚需者信心和力量,给我们呈现更接地气的“调高扩中提低”税收样本。

 

  那么,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房产税改革呢?

 

  一、解围房价调控之困不能成为房产税扩围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功能作用,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和精准的定位,房产税扩围改革不能为房地产调控应用而生。可想而知,如果出台房产税征收措施意在打压房价,只会损伤房产交易的公平与效率。一方面,那些流动性资金相对充足的蓄意或者执意投机者从政府调控的对立面中发现市场机遇,对囤积房产的预期更加趋好,从而不理会房产税引致的税收负担,或者仅将这种税收负担视作其他投资方式的机会成本并力图转嫁,这样,政府部门和投机者等多方力量的长期博弈会加速房市的寡头垄断,结果只会导致房产交易价格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对普通购房者来说,房产税的调控预期只会增强其“买低不买高”的观望情绪,从而无限期延缓其购买时点,最终导致房产的刚性需求高度积压和集中释放,吃亏的还是普通民众。

 

  但是,房产税扩围改革应该在房产供需市场中发挥好税收的导向功能,从而让所有的买房卖房乃至炒房抛房行为都成为市场主体的自由主张和理性表达。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房产税都只能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不能成为调控房地产的工具。如果说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改革,是国家通过税收手段探路房市健康发展的应急工具选择,那么接下来的房产税扩围改革,则应是通过税收工具引导公众理性购房的顶层设计。从目前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房产税试点改革的评价可谓毁誉参半。但是不管支持也好,反对也罢,我们都应该欣喜地看到,房产税改革正在逐渐由限购式的权宜之计走向税制式的长久之策,这也意味着中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的手段选择上发生了重大转变,即行政化色彩正在渐渐褪去。

 

  二、解围地方财政之困不能成为房产税扩围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关于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旨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观点甚嚣尘上,甚至将其与当下正在紧锣密鼓推进的“营改增”扩围联系在一起,称之为“弥补地方财政减收空缺”。特别是由于“土地财政”的长期存在,个别人已经将房产税的试点扩围解读为“房产财政”。不可否认,房产税的试点扩围,是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构成地方财政的非即期增收因素,尽管目前的规模小之又小。但是,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仅仅是财产行为税改革进程中迈出的一小步,将其理解成优化当前税收结构、解决间接税比重过高的初步尝试可能更为恰当。

 

  当前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不同于之前引发广泛议论的物业税,倒是与消费税有几分相似,它只针对特定群体、特定面积、特定套数而征收。一旦某个家庭的购房总量超过社会平均购买量的阈值也就是临界值,或者购房品种为高档小区的奢侈房种类,那么购房人或持房人理应为自己大量占用公共资源支付相应的价外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房产税的试点扩围,充其量只能算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外贡献。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各级地方政府千万不可以在房产税上打歪主意,寄补给财力于房产税的试点扩围。否则,只能导致土地供应市场的扭曲、土地用途更变的权力寻租、房型户型设计的市场脱节乃至廉租住房建设的消极推进,并最终形成收入分配悬殊和调节失灵的“次生灾害”。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不必对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扩围这一改革过于畏惧。问题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在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扩围之前,必须就税率设计、税目选择、计税单位和起征条件等进行科学的论证和严谨的调查,让房产税释放出来的正面效应有利于绝大多数购房者,至于“房大套多户奢税高”,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两厢情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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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段时间公布的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今年将扩大住房 房产税 改革试点范围。一石激起千层浪,理论界、财税界、舆论界都对即将扩大试点的房产税改革给予了极大关注。 有必要先厘清一个事实。房产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只不过,由于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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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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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段时间公布的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今年将扩大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一石激起千层浪,理论界、财税界、舆论界都对即将扩大试点的房产税改革给予了极大关注。

 

  有必要先厘清一个事实。房产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只不过,由于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一直采取税收免除的优惠政策,因此过去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到。而今,房产税之所以备受舆论关注,其主要原因在于这项改革与广大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不论是“存量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还是“增量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我们都已经成为房产税的潜在纳税义务人。特别是同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相比,房产税在对居民收入调节产生直接影响之外,还会对房产售卖行为及预期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广大居民的投资结构及融资结构产生间接影响。

 

  当然,房产税改革不能止于浅浅的关注,不能被歪读误解或者被一些地方政府借势利用,而是需要社会各界以理性的姿态和包容的心态,去审视和认识,积极参与这项涉及面广的税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释放改革红利已经成为众望所归的形势下,一旦房产税改革取得了较大程度的成功,那么税制改革所承载的经济社会改革突破口这一使命就很有可能实至名归,房产税制衍生出的“房市风向标”就有可能给予房产刚需者信心和力量,给我们呈现更接地气的“调高扩中提低”税收样本。

 

  那么,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房产税改革呢?

 

  一、解围房价调控之困不能成为房产税扩围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功能作用,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和精准的定位,房产税扩围改革不能为房地产调控应用而生。可想而知,如果出台房产税征收措施意在打压房价,只会损伤房产交易的公平与效率。一方面,那些流动性资金相对充足的蓄意或者执意投机者从政府调控的对立面中发现市场机遇,对囤积房产的预期更加趋好,从而不理会房产税引致的税收负担,或者仅将这种税收负担视作其他投资方式的机会成本并力图转嫁,这样,政府部门和投机者等多方力量的长期博弈会加速房市的寡头垄断,结果只会导致房产交易价格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对普通购房者来说,房产税的调控预期只会增强其“买低不买高”的观望情绪,从而无限期延缓其购买时点,最终导致房产的刚性需求高度积压和集中释放,吃亏的还是普通民众。

 

  但是,房产税扩围改革应该在房产供需市场中发挥好税收的导向功能,从而让所有的买房卖房乃至炒房抛房行为都成为市场主体的自由主张和理性表达。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房产税都只能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不能成为调控房地产的工具。如果说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改革,是国家通过税收手段探路房市健康发展的应急工具选择,那么接下来的房产税扩围改革,则应是通过税收工具引导公众理性购房的顶层设计。从目前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房产税试点改革的评价可谓毁誉参半。但是不管支持也好,反对也罢,我们都应该欣喜地看到,房产税改革正在逐渐由限购式的权宜之计走向税制式的长久之策,这也意味着中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的手段选择上发生了重大转变,即行政化色彩正在渐渐褪去。

 

  二、解围地方财政之困不能成为房产税扩围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关于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旨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观点甚嚣尘上,甚至将其与当下正在紧锣密鼓推进的“营改增”扩围联系在一起,称之为“弥补地方财政减收空缺”。特别是由于“土地财政”的长期存在,个别人已经将房产税的试点扩围解读为“房产财政”。不可否认,房产税的试点扩围,是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构成地方财政的非即期增收因素,尽管目前的规模小之又小。但是,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仅仅是财产行为税改革进程中迈出的一小步,将其理解成优化当前税收结构、解决间接税比重过高的初步尝试可能更为恰当。

 

  当前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不同于之前引发广泛议论的物业税,倒是与消费税有几分相似,它只针对特定群体、特定面积、特定套数而征收。一旦某个家庭的购房总量超过社会平均购买量的阈值也就是临界值,或者购房品种为高档小区的奢侈房种类,那么购房人或持房人理应为自己大量占用公共资源支付相应的价外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房产税的试点扩围,充其量只能算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外贡献。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各级地方政府千万不可以在房产税上打歪主意,寄补给财力于房产税的试点扩围。否则,只能导致土地供应市场的扭曲、土地用途更变的权力寻租、房型户型设计的市场脱节乃至廉租住房建设的消极推进,并最终形成收入分配悬殊和调节失灵的“次生灾害”。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不必对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扩围这一改革过于畏惧。问题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在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扩围之前,必须就税率设计、税目选择、计税单位和起征条件等进行科学的论证和严谨的调查,让房产税释放出来的正面效应有利于绝大多数购房者,至于“房大套多户奢税高”,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两厢情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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