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首重产权明晰-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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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首重产权明晰

新华网  2011年11月11日

 

 

  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9日正式对外公布,相关工作正紧锣密鼓展开,这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最基础的工作,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利用水平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受政策、技术、资金及历史遗留等问题掣肘,实践中阻力重重、举步维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同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的要求,还有相当大距离。这种现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适合农村居民财产权意识的迅速觉醒,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扭转。

 

  名不正言不顺,权利难以维护。土地证书是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和保障,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首重产权明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城乡统筹进程加快之际,农村集体土地“无证”,既使农民缺乏捍卫权益的法律凭据,又容易使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等探索“偏锋伤农”。鉴于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央明令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明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地党委、政府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法制意识,全力以赴、积极推动。推动这一工作困难很多,但只要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动员起来,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完全可以办好。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践中有成堆的棘手难题,如小产权房、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及“撤村建居”等等,对此最重要的是尊重法律法规,尊重农民意愿,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擅自“村改居”,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一律不予登记,不得发证。对于伪造法律登记文书、搞“狸猫换太子”的不法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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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 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9日正式对外公布,相关工作正紧锣密鼓展开,这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最基础的工作,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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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9日正式对外公布,相关工作正紧锣密鼓展开,这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最基础的工作,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利用水平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受政策、技术、资金及历史遗留等问题掣肘,实践中阻力重重、举步维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同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的要求,还有相当大距离。这种现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适合农村居民财产权意识的迅速觉醒,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扭转。

 

  名不正言不顺,权利难以维护。土地证书是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和保障,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首重产权明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城乡统筹进程加快之际,农村集体土地“无证”,既使农民缺乏捍卫权益的法律凭据,又容易使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等探索“偏锋伤农”。鉴于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央明令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明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地党委、政府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法制意识,全力以赴、积极推动。推动这一工作困难很多,但只要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动员起来,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完全可以办好。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践中有成堆的棘手难题,如小产权房、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及“撤村建居”等等,对此最重要的是尊重法律法规,尊重农民意愿,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擅自“村改居”,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一律不予登记,不得发证。对于伪造法律登记文书、搞“狸猫换太子”的不法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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