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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保障房谋利须精准

中国青年报  2011年08月11日

 

  据央视报道,北京市有大量限价房用来出租,位于大兴区的兴康家园限价房小区能查到近百条租房信息,而丰台区红狮家园限价房小区在网上出租的房源达一两百套。报道激起很多人愤慨,尽管有关部门表示,限价房全名是限价商品房,虽属于政策房,但毕竟还是商品房,因此它并不在禁止出租之列,但还是有人主张,限价房应一律禁止出租。

 

  这样的主张,可能受了愤慨情绪的影响,是针对拿出租房谋利的行为的。不错,在以前的保障房配售中,的确有人弄虚作假,隐瞒财产,住保障房却开豪华车的新闻也常见诸报道。那些骗购保障房以掌握多套房而谋利的行为,的确很不地道,但对于保障房的认识,却不能只盯着出现在保障房上的违规行为,也应为那些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户想一想。

 

  手中的保障房不用于自住而用来出租谋利,这样的人往往都拥有多套房产。这多套房产,如果房主在获得保障房时就已拥有,而在保障房申购环节上弄虚作假,骗购了保障房,那就不合法;如果房主是在合法获得保障房后因收入提高而增加了房产,随后将保障房用来谋利,以社会公平及保障房建设的初衷来衡量,也不合理。所以,禁止以保障房来谋利,于法于理都应大力推行。

 

  但有一种保障房出租并不是用来谋利。比如,在北京这样大的城市,如果你在北边买一套保障房,而又不得不到南城上班,每天长途跋涉,就要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不堪承受。在此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已有的住房价值,在另一地实现居住需求。如果说,能实现住房互换,那最好不过,可以避开违法违规的牵扯。但哪里去找这么好的“门当户对”者?于是,通过市场行为,将已有房产出租,再在工作地租房,就成了便捷途径。如果非要禁止他们出租,非要让他们承受上班的辛苦和高成本,那他们就会长期受累于一套保障房,这当然也不公平。

 

  对于利用保障房谋利的行为,打击时一定要精准,一要在保障房的申请上严格把关,防止富人“鸠占鹊巢”;二要避免保障房在业主手上的“富余”,一旦房主出现购买商品房的行为,保障房在其身上的保障意义已经失去,就应由政府收回,比如坚决执行“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

 

  由上观之,保障房的不合理使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保障房的拥有环节来把关。只要避免了保障房家庭拥有多套房产的问题,那保障房出租、闲置、出借等,都不会成为问题。如果没有多套住房,出租肯定也是为了居住需求;闲置则很难存在,即使存在,也只能是不得已的短期行为;而出借,则是个人在承但多余的成本,也不会持续存在。把住一个关就能解决的问题,何必多处使劲呢?

 

  所以,在保障房的管理上,必须有更细致的调研,尊重现实,慎重应对。更要有完备的执行细则,区分合理与不合理的情况。对于合理使用,应该支持,不能误伤;对于不合理的情况,要坚决制止,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或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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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1 |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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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央视报道,北京市有大量限价房用来出租,位于大兴区的兴康家园限价房小区能查到近百条租房信息,而丰台区红狮家园限价房小区在网上出租的房源达一两百套。报道激起很多人愤慨,尽管有关部门表示,限价房全名是限价商品房,虽属于政策房,但毕竟还是商品房,因此它并不在禁止出租之列,但还是有人主张,限价房应一律禁止出租。

 

  这样的主张,可能受了愤慨情绪的影响,是针对拿出租房谋利的行为的。不错,在以前的保障房配售中,的确有人弄虚作假,隐瞒财产,住保障房却开豪华车的新闻也常见诸报道。那些骗购保障房以掌握多套房而谋利的行为,的确很不地道,但对于保障房的认识,却不能只盯着出现在保障房上的违规行为,也应为那些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户想一想。

 

  手中的保障房不用于自住而用来出租谋利,这样的人往往都拥有多套房产。这多套房产,如果房主在获得保障房时就已拥有,而在保障房申购环节上弄虚作假,骗购了保障房,那就不合法;如果房主是在合法获得保障房后因收入提高而增加了房产,随后将保障房用来谋利,以社会公平及保障房建设的初衷来衡量,也不合理。所以,禁止以保障房来谋利,于法于理都应大力推行。

 

  但有一种保障房出租并不是用来谋利。比如,在北京这样大的城市,如果你在北边买一套保障房,而又不得不到南城上班,每天长途跋涉,就要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不堪承受。在此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已有的住房价值,在另一地实现居住需求。如果说,能实现住房互换,那最好不过,可以避开违法违规的牵扯。但哪里去找这么好的“门当户对”者?于是,通过市场行为,将已有房产出租,再在工作地租房,就成了便捷途径。如果非要禁止他们出租,非要让他们承受上班的辛苦和高成本,那他们就会长期受累于一套保障房,这当然也不公平。

 

  对于利用保障房谋利的行为,打击时一定要精准,一要在保障房的申请上严格把关,防止富人“鸠占鹊巢”;二要避免保障房在业主手上的“富余”,一旦房主出现购买商品房的行为,保障房在其身上的保障意义已经失去,就应由政府收回,比如坚决执行“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

 

  由上观之,保障房的不合理使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保障房的拥有环节来把关。只要避免了保障房家庭拥有多套房产的问题,那保障房出租、闲置、出借等,都不会成为问题。如果没有多套住房,出租肯定也是为了居住需求;闲置则很难存在,即使存在,也只能是不得已的短期行为;而出借,则是个人在承但多余的成本,也不会持续存在。把住一个关就能解决的问题,何必多处使劲呢?

 

  所以,在保障房的管理上,必须有更细致的调研,尊重现实,慎重应对。更要有完备的执行细则,区分合理与不合理的情况。对于合理使用,应该支持,不能误伤;对于不合理的情况,要坚决制止,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或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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