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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主导责任在地方政府

新京报  2011年06月28日

 

  保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而不应是开发商,保障房建设中必须自始至终地发挥政府主导的责任。

 

  近日,房地产企业在保障房建设中是否尽到相应社会责任的问题,引发媒体的关注。据住建部近日发布的一份房企社会责任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0年间,在房地产企业百强中,有七成并未参与保障房建设,此外,企业不重视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情况依然普遍。(据《新京报》)

 

  由于价格飙升推动房地产行业暴利的存在,使得开发商被贴上“冷血动物”的标签而饱受公共的“道德指责”。但对于此次保障房建设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客观地说,这也许是打错了板子。

 

  因为保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而不应是开发商,保障房建设中必须自始至终地发挥政府主导的责任。保障房属于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准公共物品”,其直接的投资人与主体责任属于政府,政府主导投资责无旁贷。因此,保障房建设更应是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而不能把问题推到企业身上。

 

  当然,并不能否认房地产企业在保障房建设方面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房地产市场问题的症结之一是市场供需失衡而使得该行业出现“供给瓶颈”,理论上来说,任何行业的“瓶颈期”都是生产者的重大机遇,短时期、大批量的保障房建设所必需依靠的市场主体首先应该是既有的房地产企业,这正是开发商面临的重要机遇。

 

  只是其“参与”方式需要是市场化的,无论是政府购买、开发商承建方式,还是以产权融入方式参与,其按照市场化规律获取一定的利润是必须的,从这一角度来说,让开发商结束冷眼旁观而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推动者,仍需是地方政府,这就又回到政府的政策设计与调控措施需要合乎市场规律这一问题上来。

 

  总之,保障房建设中政府不能缺位,必须勇于担当起应负的责任,而有了“勇于担当”的前提,其在计划制定、执行、监督、利益协调以及分配各个环节能否做到顺乎潮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也就成了“技术性”的问题了;关于这一问题,我们简要的建议是决策者开启民智,广纳群声,让集体意见与建议理性、充分地上达,对合理的建言尊重与采纳,才是保障房建设快速、稳步、健康推进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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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8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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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而不应是开发商,保障房建设中必须自始至终地发挥政府主导的责任。

 

  近日,房地产企业在保障房建设中是否尽到相应社会责任的问题,引发媒体的关注。据住建部近日发布的一份房企社会责任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0年间,在房地产企业百强中,有七成并未参与保障房建设,此外,企业不重视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情况依然普遍。(据《新京报》)

 

  由于价格飙升推动房地产行业暴利的存在,使得开发商被贴上“冷血动物”的标签而饱受公共的“道德指责”。但对于此次保障房建设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客观地说,这也许是打错了板子。

 

  因为保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而不应是开发商,保障房建设中必须自始至终地发挥政府主导的责任。保障房属于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准公共物品”,其直接的投资人与主体责任属于政府,政府主导投资责无旁贷。因此,保障房建设更应是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而不能把问题推到企业身上。

 

  当然,并不能否认房地产企业在保障房建设方面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房地产市场问题的症结之一是市场供需失衡而使得该行业出现“供给瓶颈”,理论上来说,任何行业的“瓶颈期”都是生产者的重大机遇,短时期、大批量的保障房建设所必需依靠的市场主体首先应该是既有的房地产企业,这正是开发商面临的重要机遇。

 

  只是其“参与”方式需要是市场化的,无论是政府购买、开发商承建方式,还是以产权融入方式参与,其按照市场化规律获取一定的利润是必须的,从这一角度来说,让开发商结束冷眼旁观而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推动者,仍需是地方政府,这就又回到政府的政策设计与调控措施需要合乎市场规律这一问题上来。

 

  总之,保障房建设中政府不能缺位,必须勇于担当起应负的责任,而有了“勇于担当”的前提,其在计划制定、执行、监督、利益协调以及分配各个环节能否做到顺乎潮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也就成了“技术性”的问题了;关于这一问题,我们简要的建议是决策者开启民智,广纳群声,让集体意见与建议理性、充分地上达,对合理的建言尊重与采纳,才是保障房建设快速、稳步、健康推进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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