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经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等法定职责,在金融服务方面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金融对企业重整、和解的支持。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
其次,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
征求意见稿指出,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包括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便利税务登记注销、修复企业纳税信用及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其一是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经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二是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三是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 |
两部委:拟允许对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
2020-09-22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