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建住宅社区用房不低于1%不小于600平方米-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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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建住宅社区用房不低于1%不小于600平方米

广州日报  2016年05月11日

    《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上周,佛山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建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昨日,为规范佛山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等,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的《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平方米。

 

    新建住宅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1%

 

    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意见稿,社区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佛山市辖区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配套社区用房。

 

    按照社区用房的配建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社区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

 

    另外,社区用房必须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社区用房层高不小于3.5米,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备水、电、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不按要求配建社区用房不予验收通过

 

    按照规定,新建住宅项目的社区,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建,并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产权归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验收时,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的,应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通过验收。

 

    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项目的社区和老城区社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不达标的,社区用房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新建、购买、租赁、置换、调剂、扩(改)建等办法,或与社区属地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逐步解决。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社区用房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及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社区用房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5月16日。市民可将意见发至邮箱2905413@qq.com或传真发至0757—83359736。

 

    名词解释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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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上周,佛山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建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昨日,为规范佛山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等,由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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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建住宅社区用房不低于1%不小于600平方米

2016-05-11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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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上周,佛山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建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昨日,为规范佛山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等,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的《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平方米。

 

    新建住宅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1%

 

    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意见稿,社区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佛山市辖区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配套社区用房。

 

    按照社区用房的配建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社区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

 

    另外,社区用房必须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社区用房层高不小于3.5米,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备水、电、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不按要求配建社区用房不予验收通过

 

    按照规定,新建住宅项目的社区,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建,并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产权归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验收时,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的,应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通过验收。

 

    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项目的社区和老城区社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不达标的,社区用房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新建、购买、租赁、置换、调剂、扩(改)建等办法,或与社区属地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逐步解决。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社区用房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及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社区用房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5月16日。市民可将意见发至邮箱2905413@qq.com或传真发至0757—83359736。

 

    名词解释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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