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可用于支付房租物管费-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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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可用于支付房租物管费

中国新闻网  2016年03月15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14日召开“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住建厅总规划师刘学介绍,为消化商品房库存,将释放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业的推动作用,允许职工提取公基金支付房租、物管费。

 

  2015年,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局面,省住建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将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信贷和调整限外购房等政策落实到位。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2669亿元,商品房销售额达1667亿元,商品房销售面积达3145万平方米。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已竣工商品房待售面积1948.59万平方米、已竣工商品住宅待售面积1220.54万平方米。

 

  刘学称,“2015年全省商品房销售额较上年增长4.4%,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保持平稳可控。2016年以来,全省商品房销售开局良好,交易情况保持基本稳定,房地产供求关系正朝着有利于化解库存的方向积极调整。”为加快去库存工作,省住建厅将采取多项工作措施。

 

  一方面,省住建厅将释放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放宽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允许职工提取公基金支付房租、物管费。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

 

  另一方面,政府将健全公基金管理制度、扩大公基金覆盖面、提升公基金个贷率、推进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对公基金管理中心考核办法。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中间收费,减少贷款人负担。及时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房地产信贷和税收的调整政策,目前,全省商业性金融机构已将首次购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降至20%。全省税务部门已调整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此外,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督促全省各地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转变公租房的筹集方式,今后不再兴建公租房,允许各州、市人民政府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专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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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14日召开“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住建厅总规划师刘学介绍,为消化商品房库存,将释放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业的推动作用,允许职工提取公基金支付房租、物管费。

 

  2015年,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局面,省住建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将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信贷和调整限外购房等政策落实到位。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2669亿元,商品房销售额达1667亿元,商品房销售面积达3145万平方米。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已竣工商品房待售面积1948.59万平方米、已竣工商品住宅待售面积1220.54万平方米。

 

  刘学称,“2015年全省商品房销售额较上年增长4.4%,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保持平稳可控。2016年以来,全省商品房销售开局良好,交易情况保持基本稳定,房地产供求关系正朝着有利于化解库存的方向积极调整。”为加快去库存工作,省住建厅将采取多项工作措施。

 

  一方面,省住建厅将释放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放宽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允许职工提取公基金支付房租、物管费。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

 

  另一方面,政府将健全公基金管理制度、扩大公基金覆盖面、提升公基金个贷率、推进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对公基金管理中心考核办法。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中间收费,减少贷款人负担。及时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房地产信贷和税收的调整政策,目前,全省商业性金融机构已将首次购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降至20%。全省税务部门已调整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此外,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督促全省各地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转变公租房的筹集方式,今后不再兴建公租房,允许各州、市人民政府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专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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