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住宅配套:超4500人小区交楼需配幼儿园-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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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宅配套:超4500人小区交楼需配幼儿园

广州日报  2016年01月06日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明确要求:4500人或以上的小区需建至少一所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小区需同步交付使用。

 

    明确规定幼儿园规模

 

    对不同规模的小区《意见》有不同的规定。每4500人或以上(每户按3.2人计)人口区域内需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设置达标,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意见》强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需同步交付使用

 

    根据《意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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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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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明确要求:4500人或以上的小区需建至少一所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小区需同步交付使用。

 

    明确规定幼儿园规模

 

    对不同规模的小区《意见》有不同的规定。每4500人或以上(每户按3.2人计)人口区域内需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设置达标,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意见》强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需同步交付使用

 

    根据《意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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