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省级财政3年补贴9亿元-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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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省级财政3年补贴9亿元

农民日报  2015年11月16日

  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指出河南省将采取多种举措,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从今年起至2017年,河南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不少于3亿元资金,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补,来支持扩大住房消费。

 

  《意见》指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效率;加大对农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出资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实施财政补贴政策。《意见》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由当地财政对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缴纳契税额度的适当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

 

  《意见》还指出,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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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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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指出河南省将采取多种举措,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从今年起至2017年,河南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不少于3亿元资金,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补,来支持扩大住房消费。

 

  《意见》指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效率;加大对农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出资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实施财政补贴政策。《意见》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由当地财政对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缴纳契税额度的适当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

 

  《意见》还指出,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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