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辽宁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通知(辽直房资字[2015]22号)》(以下简称通知),符合条件的缴纳职工可提取公积金1.5万元用于支付2015年—2020年度自住房物业费。
根据通知,本批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办理物业费提取之前,需满足三项条件:个人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超过1.51万元;个人所在单位不欠缴公积金。
提取职工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统一批量代办,不受理个人办理;在盛京银行缴存的单位,由职工本人到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盛京银行窗口办理。
批量代办申请人可登录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提取结果,预留手机号的申请人会收到提取结果的提示短信(免费)。但因某种原因没有提取成功的,提取申请人应与单位经办人联系,解决存在问题,重新书面确认,参加下一批支取。
房地产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本质上是对此前9月30日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政策的一个地方贯彻。而且此次辽宁省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创新,鼓励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物业费缴纳的过程中。从这个角度看,这会使得公积金资源总体上处于综合利用的高效程度。反过来也使得此类省份后续对于公积金缴纳的积极性会提高。此类地方版本的做法,也值得其他省份的借鉴。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以来,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台多项新政策,涉及一手房和二手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支付规定。 |
辽宁职工可提公积金缴纳自住房物业费
2015-10-12 | 人民网-房产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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