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份开始,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市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双方要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同时废止。
新版《合同》主要的变化包括:一是区分了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产住房《合同》文本。原《合同》文本为公有住房统一使用的文本。新《合同》直接在文本中注明产别,并用绿色和紫色对《合同》封皮的颜色加以区分。二是延长了合同租赁期限。将原《合同》租赁期限由5年修改为10年,并在《合同》中设续签记录,《合同》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签两次。三是加强了《合同》的防伪管理。新《合同》文本使用了伪造难度更高的水印纸。升级了公有住房管理系统,《合同》房屋编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做到不漏不重编码唯一。增加了《合同》二维码信息。
同时,《合同》文本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承租人不得超荷载使用房屋的限制性条款。在公有住房管理中,承租人在阳台、楼板等部位超荷载使用房屋,会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使用,在《合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乙方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及阳台等附属设施”的条款。二是降低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将欠租违约金由最高收取欠租总额2倍的规定,修改为最高不超过年租金总额的2倍。 |
天津公有住房租赁期限由5年修改为10年
2015-07-01 |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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