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作为一个家庭儿童入学依据-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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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作为一个家庭儿童入学依据

南昌晚报  2015年03月10日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严格执行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严禁非政策性择校的政策,规范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程序,着力破解“择校热”问题,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进一步做好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记者注意到,今年搭户、空挂户将不作为学位分配依据,一套房产三年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如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还需租满一年,并出示城区无房产证明。

 

  搭户、空挂户不作为学位分配依据

 

  意见提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坚持“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和家庭实际住址一致。

 

  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招生严格实行容量限额管理

 

  城区各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将严格实行容量限额管理。学校容量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设定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次序排序。

 

  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分配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以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

 

  一套房产三年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强调,一套城区房产在三年之内(房产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3月31日)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依据;三年之内再次使用该套房产作为义务教育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所提供的房产权证必须为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且权证性质为住宅。商住楼、商铺等非住宅、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均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需出示城区无房产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的,应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城区无房产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借)房合同且租(借)房时间期满一年(计算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3月31日),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如经查实该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另有房产的,则按其房产住址分配义务教育学位。

 

  租(借)房未满一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学区学校学位限额情况和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各单位不得违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意见规定,市、区两级公安户籍、房产管理、人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地税、街办(村委会、居委会)、用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违规提供虚假的户籍、居住证、房产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养老保险、用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非政策性择校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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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严格执行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严禁非政策性择校的政策,规范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程序,着力破解择校热问题,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进一步做好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记者注意到,今年搭户、空挂户将不作为学位分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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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作为一个家庭儿童入学依据

2015-03-10 | 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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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严格执行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严禁非政策性择校的政策,规范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程序,着力破解“择校热”问题,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进一步做好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记者注意到,今年搭户、空挂户将不作为学位分配依据,一套房产三年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如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还需租满一年,并出示城区无房产证明。

 

  搭户、空挂户不作为学位分配依据

 

  意见提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坚持“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和家庭实际住址一致。

 

  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招生严格实行容量限额管理

 

  城区各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将严格实行容量限额管理。学校容量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设定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次序排序。

 

  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分配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以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

 

  一套房产三年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强调,一套城区房产在三年之内(房产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3月31日)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依据;三年之内再次使用该套房产作为义务教育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所提供的房产权证必须为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且权证性质为住宅。商住楼、商铺等非住宅、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均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需出示城区无房产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的,应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城区无房产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借)房合同且租(借)房时间期满一年(计算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3月31日),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如经查实该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另有房产的,则按其房产住址分配义务教育学位。

 

  租(借)房未满一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学区学校学位限额情况和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各单位不得违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意见规定,市、区两级公安户籍、房产管理、人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地税、街办(村委会、居委会)、用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违规提供虚假的户籍、居住证、房产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养老保险、用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非政策性择校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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