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筑物离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3米-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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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建筑物离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3米

南方日报  2014年12月08日

 

  根据草案规定,清远市区城市主干道旁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将大幅提高,退让距离或不得低于13米。 南方日报记者 王良珏 摄

 

  清远市区城市主干道旁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将大幅提高,退让距离或不得低于13米。据悉,清远拟将调整清远市规划区建筑物退让管理办法,近期,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就《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公示。

 

100米高层建筑退让距离需增加10米以上

 

  《草案》规定,快速路(含一级以上公路)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低于15米,城市主干道退让距离不得低于13米,城市次干路退让距离不得低于10米,城市支路退让距离不得低于5米,其他道路退让距离不得低于3米。

 

  此外,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该《草案》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草案》规定的退让距离相对早期的规定调整较大,以前城市主干道旁建筑退让距离8米左右,次干道5米左右,但还要根据建筑高低来最终确定退让距离。

 

  《草案》还对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有单独规定,即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北江及大燕河两侧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草案》规定开放水域如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及其他人工湖、水库等旁的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大河道、大河涌则不得小于15米,小河道、小河涌不得小于10米。

 

  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高度需小于3米。

 

  围墙按建筑退让标准执行住宅区围墙通透率不得小于75%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草案》中对围墙的规定也有了较大幅度。规定要求围墙一律按一般建筑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对围墙高度也有一定限制,居住区、学校、医院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草案》一个最大的调整是增加了围墙的通透性要求,主要是针对居住区的围墙要求设置,其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

 

 

■部门回应

 

规划局:为城市发展预留足够公共空间

 

  负责该草案的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清远以前也有针对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划和实施办法,但随着城市发展,相对来说以前的要求不高、规定也不细。这次《草案》实际是对以前“规定”调整,调整幅度比较大。

 

  “我们以前道路退让红线是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来决定退让的距离,早期建筑物相对不高,所以退让距离标准相对不高;另一方面,以高度来决定退让距离在执行起来有很多漏洞,不好把控,此次采取了‘一刀切’办法。”该负责人认为,这次《草案》调整的“规定”并不算严,远远低于广州、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城市城市主干道旁建筑物退让要求。

 

  他认为建筑物退让的距离并不是越宽越好,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价值和城市发展特性和未来发展要求,“这次调整,重要目的是为城市发展预留足够的公共空间”。比如随着城市发展,需要拓宽道路,如果预留的空间不足,为改造带来诸多不便利。不过,他说预留更多的城市公共空间,改造道路只是很小的一方面,预留出来的一部分,可以用作临时停车、绿化、广场等。

 

  上述负责人介绍,退让道路红线内的公共建设由相应用地单位开发建设,并统一作为城市公共配套建设使用。

 

  《草案》中也有明确规定: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用地。

 

  针对已批规划和报建的建筑物,仍按照原批复要求执行,“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当该办法在实施之日起,新报建项目、工程才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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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规定,清远市区城市主干道旁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将大幅提高,退让距离或不得低于13米。 南方日报记者 王良珏 摄 清远市区城市主干道旁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将大幅提高,退让距离或不得低于13米。据悉,清远拟将调整清远市规划区建筑物退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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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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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草案规定,清远市区城市主干道旁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将大幅提高,退让距离或不得低于13米。 南方日报记者 王良珏 摄

 

  清远市区城市主干道旁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将大幅提高,退让距离或不得低于13米。据悉,清远拟将调整清远市规划区建筑物退让管理办法,近期,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就《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公示。

 

100米高层建筑退让距离需增加10米以上

 

  《草案》规定,快速路(含一级以上公路)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低于15米,城市主干道退让距离不得低于13米,城市次干路退让距离不得低于10米,城市支路退让距离不得低于5米,其他道路退让距离不得低于3米。

 

  此外,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该《草案》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草案》规定的退让距离相对早期的规定调整较大,以前城市主干道旁建筑退让距离8米左右,次干道5米左右,但还要根据建筑高低来最终确定退让距离。

 

  《草案》还对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有单独规定,即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北江及大燕河两侧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草案》规定开放水域如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及其他人工湖、水库等旁的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大河道、大河涌则不得小于15米,小河道、小河涌不得小于10米。

 

  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高度需小于3米。

 

  围墙按建筑退让标准执行住宅区围墙通透率不得小于75%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草案》中对围墙的规定也有了较大幅度。规定要求围墙一律按一般建筑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对围墙高度也有一定限制,居住区、学校、医院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草案》一个最大的调整是增加了围墙的通透性要求,主要是针对居住区的围墙要求设置,其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

 

 

■部门回应

 

规划局:为城市发展预留足够公共空间

 

  负责该草案的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清远以前也有针对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划和实施办法,但随着城市发展,相对来说以前的要求不高、规定也不细。这次《草案》实际是对以前“规定”调整,调整幅度比较大。

 

  “我们以前道路退让红线是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来决定退让的距离,早期建筑物相对不高,所以退让距离标准相对不高;另一方面,以高度来决定退让距离在执行起来有很多漏洞,不好把控,此次采取了‘一刀切’办法。”该负责人认为,这次《草案》调整的“规定”并不算严,远远低于广州、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城市城市主干道旁建筑物退让要求。

 

  他认为建筑物退让的距离并不是越宽越好,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价值和城市发展特性和未来发展要求,“这次调整,重要目的是为城市发展预留足够的公共空间”。比如随着城市发展,需要拓宽道路,如果预留的空间不足,为改造带来诸多不便利。不过,他说预留更多的城市公共空间,改造道路只是很小的一方面,预留出来的一部分,可以用作临时停车、绿化、广场等。

 

  上述负责人介绍,退让道路红线内的公共建设由相应用地单位开发建设,并统一作为城市公共配套建设使用。

 

  《草案》中也有明确规定: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用地。

 

  针对已批规划和报建的建筑物,仍按照原批复要求执行,“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当该办法在实施之日起,新报建项目、工程才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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