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宅基地登记发证 不准一户多宅-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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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宅基地登记发证 不准一户多宅

每日新报  2014年11月12日

 

      日前,天津市下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开展,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实行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据了解,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XX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XX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XX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XX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XX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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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 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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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天津市下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开展,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实行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据了解,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XX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XX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XX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XX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XX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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