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土地管理条例完善审批制度成亮点-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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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订土地管理条例完善审批制度成亮点

中国新闻网  2014年09月28日

 

      在9月24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陈健春围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对于修正案的核心内容,陈健春表示,主要体现在了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土地审批和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二是加强了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三是加大了土地违法处 罚力度。对于完善土地审批,首先,修正案明确,调整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省政府批准,严格土地审批管理;其次,调整了部分土地审批权 限,将《条例》中原规定为“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的国有闲置土地收回、国有非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国有租赁土地流转、集体土地改变用途和集体土 地无偿收回等6项审批权限,明确由市县政府审批;再次,加强了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将农垦土地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同时,还提 出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加大对全省土地供应和交易的统一管理。

 

      解惑

 

      新土地管理条例答疑

 

      问题1:新《条例》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具体审批权限如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 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 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问题2:新《条例》对改变容积率有哪些要求?

 

      答:新《条例》明确,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 准。此外,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 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问题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征地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新《条例》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 物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与听证后,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组织测算的有关补偿及地价标准进行审核和 综合平衡后再报省政府批准,并由省政府负责公布。

 

      问题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有哪些权利?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及处分建议权等权力。新《条例》规定的措施 有:(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 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四)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五)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 地违法行为;(六)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八)对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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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24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陈健春围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对于修正案的核心内容,陈健春表示,主要体现在了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土地审批和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二是加强了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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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月24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陈健春围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对于修正案的核心内容,陈健春表示,主要体现在了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土地审批和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二是加强了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三是加大了土地违法处 罚力度。对于完善土地审批,首先,修正案明确,调整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省政府批准,严格土地审批管理;其次,调整了部分土地审批权 限,将《条例》中原规定为“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的国有闲置土地收回、国有非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国有租赁土地流转、集体土地改变用途和集体土 地无偿收回等6项审批权限,明确由市县政府审批;再次,加强了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将农垦土地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同时,还提 出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加大对全省土地供应和交易的统一管理。

 

      解惑

 

      新土地管理条例答疑

 

      问题1:新《条例》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具体审批权限如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 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 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问题2:新《条例》对改变容积率有哪些要求?

 

      答:新《条例》明确,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 准。此外,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 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问题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征地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新《条例》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 物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与听证后,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组织测算的有关补偿及地价标准进行审核和 综合平衡后再报省政府批准,并由省政府负责公布。

 

      问题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有哪些权利?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及处分建议权等权力。新《条例》规定的措施 有:(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 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四)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五)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 地违法行为;(六)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八)对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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