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市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学校等项目-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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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学校等项目

福州晚报  2014年03月06日
 
  近日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指出,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
 
  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公用设施、市政(含管网)、交通、防灾、排涝、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要求,应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建设。
 
  各地在谋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要开展城市地质环境评价和地下空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普查。引导和鼓励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部门管理的指导原则,节约集约利用管线空间资源。
 
  对城市地下交通、地下市政设施(含管网)等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空防灾的地下工程,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业设施、物资仓储设施等主要用于满足民生需要的地下工程,应当在政府指导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其投资、建设、经营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设区市政府要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的政策措施,在土地出让金、建设使用相关税费等方面予以优惠。
 
  意见指出,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线、物资仓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进行城市交通影响评价,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单独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施工许可等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意见还要求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提高地下工程防水的可靠性与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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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指出,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 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公用设施、市政(含管网)、交通、防灾、排涝、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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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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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指出,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
 
  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公用设施、市政(含管网)、交通、防灾、排涝、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要求,应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建设。
 
  各地在谋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要开展城市地质环境评价和地下空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普查。引导和鼓励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部门管理的指导原则,节约集约利用管线空间资源。
 
  对城市地下交通、地下市政设施(含管网)等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空防灾的地下工程,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业设施、物资仓储设施等主要用于满足民生需要的地下工程,应当在政府指导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其投资、建设、经营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设区市政府要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的政策措施,在土地出让金、建设使用相关税费等方面予以优惠。
 
  意见指出,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线、物资仓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进行城市交通影响评价,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单独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施工许可等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意见还要求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提高地下工程防水的可靠性与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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