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规划局:配套设施须与楼盘同步交付使用-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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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规划局:配套设施须与楼盘同步交付使用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4年01月08日

 

  楼盘建好入住多年,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依然不见踪影,这类情况在中山并不鲜见。昨日,城乡规划局发布《中山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警务室等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等征求公众意见。

 

  分期开发项目总量完成7成前须完成公建配套

 

  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及监管措施,部分开发商并不热衷建设楼盘配套的公建设施,楼盘建好了,配套却跟不上的情况在中山很常见。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对于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警务室等用房,要求在土地出让时就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需要配建的设施及位置、面积等内容,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其中,对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尽量安排在前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70%前,必须完成全部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

 

  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归接收单位

 

  征求意见稿中对配套多少公建设施也做出了规定:除自建住宅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住宅用地、商住用地)应配套公建用地为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8%,应配套公建建筑为拟建住宅建筑面积的9%。该比例的公建用地与公建建筑无偿归政府所有,不足上述限值的,须向政府作价补偿。

 

  拟配套公建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大于应配套公建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移交公建项目房地产权时,政府应对超出的用地和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对社会公众开放或者具有公共属性的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垃圾中转站、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规定的接收单位,产权归接收单位所有。

 

  配套情况需公示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楼盘的配套情况大多是从销售人员或者楼盘广告中获取,但经常会存在口头承诺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中在这方面有了很好的对策,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同时,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于未按本规定完成配套公建设施建设或擅自变更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性质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各职能部门未能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有意见或建议可在该公告发布30日内向中山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科书面反映。联系电话:88302993,传真电话:88337158,电子邮箱:598500235@qq.com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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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盘建好入住多年,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依然不见踪影,这类情况在中山并不鲜见。昨日,城乡规划局发布《中山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警务室等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等征求公众意见。

 

  分期开发项目总量完成7成前须完成公建配套

 

  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及监管措施,部分开发商并不热衷建设楼盘配套的公建设施,楼盘建好了,配套却跟不上的情况在中山很常见。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对于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警务室等用房,要求在土地出让时就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需要配建的设施及位置、面积等内容,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其中,对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尽量安排在前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70%前,必须完成全部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

 

  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归接收单位

 

  征求意见稿中对配套多少公建设施也做出了规定:除自建住宅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住宅用地、商住用地)应配套公建用地为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8%,应配套公建建筑为拟建住宅建筑面积的9%。该比例的公建用地与公建建筑无偿归政府所有,不足上述限值的,须向政府作价补偿。

 

  拟配套公建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大于应配套公建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移交公建项目房地产权时,政府应对超出的用地和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对社会公众开放或者具有公共属性的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垃圾中转站、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规定的接收单位,产权归接收单位所有。

 

  配套情况需公示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楼盘的配套情况大多是从销售人员或者楼盘广告中获取,但经常会存在口头承诺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中在这方面有了很好的对策,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同时,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于未按本规定完成配套公建设施建设或擅自变更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性质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各职能部门未能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有意见或建议可在该公告发布30日内向中山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科书面反映。联系电话:88302993,传真电话:88337158,电子邮箱:598500235@qq.com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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