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收储出让土地-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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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收储出让土地

南京晨报  2013年09月24日

 

  今天,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该《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应如实反映在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实行融资规模控制卡制度,该卡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联合监管。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要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在逾期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申领融资卡。

 

  《意见》还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9月30日前已发生的融资,计入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总数;超过可融资规模的,本年度不再发放融资规模控制卡。

 

  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解读说,此前,省内各地土地储备机构既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也有隶属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多头且隶属关系分散,收储土地也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近年来,有的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贷款没有全部用于政府储备土地,融资贷款量较大,成为很多县(市、区)地方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经国土资源部认定,我省91家进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全部隶属于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只有这91家机构凭融资卡才能到商业金融机构办理担保贷款,且所获融资必须用于收储本身,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融资卡的另一作用是,让金融机构直观了解是否存在超出地方财政偿付能力的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止无序和超规模融资。

 

  据了解,江苏这一做法为全国首创。《意见》实施后,我省各地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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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4 |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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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该《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应如实反映在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实行融资规模控制卡制度,该卡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联合监管。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要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在逾期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申领融资卡。

 

  《意见》还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9月30日前已发生的融资,计入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总数;超过可融资规模的,本年度不再发放融资规模控制卡。

 

  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解读说,此前,省内各地土地储备机构既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也有隶属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多头且隶属关系分散,收储土地也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近年来,有的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贷款没有全部用于政府储备土地,融资贷款量较大,成为很多县(市、区)地方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经国土资源部认定,我省91家进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全部隶属于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只有这91家机构凭融资卡才能到商业金融机构办理担保贷款,且所获融资必须用于收储本身,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融资卡的另一作用是,让金融机构直观了解是否存在超出地方财政偿付能力的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止无序和超规模融资。

 

  据了解,江苏这一做法为全国首创。《意见》实施后,我省各地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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