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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房保障体系:货币保障+实物保障

成都日报  2013年07月03日

 

      “十二五”期间,我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约113万套,改造棚户区约34万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将是重中之重,占保障性住房任务的50%以上——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至7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货币化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两种方式构成是《条例》的亮点。

 

     两种方式构成我省住房保障体系

 

     据了解,目前我国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省人大城环资委认为,由于城镇住房供应总量不足,特别是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时,建设保障性住房十分必要,但在住房供求关系缓和以及住房租赁市场有了一定发展后,将逐步转为以货币补贴为主,这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

 

     因此,《条例》中明确“四川省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货币化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两种保障方式构成”。考虑到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及住房市场状况差异较大,住房保障方式不搞一刀切,同时,也为下一步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留出制度空间,《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分别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化保障方式或者两种方式配合使用”。

 

     对各类保障性住房进行适当归并

 

     《条例》对现有的各类保障性住房进行了适当归并:将租赁型保障房中的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统一为公共租赁住房;将购置型保障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

 

     考虑到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只有共有产权住房是可租可售的,但由于两者的保障对象、营运管理不尽相同,目前还需要完善。因此《条例》规定:住房实物保障,指政府为保障对象提供保障性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保障对象可通过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售)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向保障对象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称为购置型保障性住房。我省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形式为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形式为共有产权住房。从而形成相对完整,便于操作、管理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住房货币化保障是今后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为此,《条例》设专章对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作出规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强化,为今后改革留出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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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房保障体系:货币保障+实物保障

2013-07-03 |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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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期间,我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约113万套,改造棚户区约34万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将是重中之重,占保障性住房任务的50%以上——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至7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货币化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两种方式构成是《条例》的亮点。

 

     两种方式构成我省住房保障体系

 

     据了解,目前我国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省人大城环资委认为,由于城镇住房供应总量不足,特别是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时,建设保障性住房十分必要,但在住房供求关系缓和以及住房租赁市场有了一定发展后,将逐步转为以货币补贴为主,这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

 

     因此,《条例》中明确“四川省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货币化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两种保障方式构成”。考虑到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及住房市场状况差异较大,住房保障方式不搞一刀切,同时,也为下一步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留出制度空间,《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分别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化保障方式或者两种方式配合使用”。

 

     对各类保障性住房进行适当归并

 

     《条例》对现有的各类保障性住房进行了适当归并:将租赁型保障房中的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统一为公共租赁住房;将购置型保障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

 

     考虑到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只有共有产权住房是可租可售的,但由于两者的保障对象、营运管理不尽相同,目前还需要完善。因此《条例》规定:住房实物保障,指政府为保障对象提供保障性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保障对象可通过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售)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向保障对象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称为购置型保障性住房。我省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形式为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形式为共有产权住房。从而形成相对完整,便于操作、管理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住房货币化保障是今后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为此,《条例》设专章对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作出规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强化,为今后改革留出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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