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购房契税多项房产契税调整-中地会
中地会 > 政策发文 >

海南购房契税多项房产契税调整

南海网  2012年10月31日

 

 

      琼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延期。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根据海南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海南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税务机关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就以下情形而言,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执行税款“多退少补”和“退还”规定:根据建设部门实际验收测量的面积为凭据,购房者验收、入住、办证后的实际纳税依据与已缴纳的契税依据之间存在差异的,对已征契税税款予以“多退少补”;购房者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代收代缴契税的,因各种原因把房屋退还给原房地产开发商的,凡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未还完贷款房屋权属证书抵押在银行),已征契税不予退还;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对已征契税予以退还;购房者未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交易双方已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买方已缴纳契税,但因各种原因最终未完成交易的,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已征契税予以退还;对购房人自行转售(更名),凡未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退还购房款给原购房者,这种行为不能视为退房,属于自行转售行为,原购房者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并对其自行转售行为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琼海口市地税局提醒,2012年5月31日海南省地税局公告前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应申报的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触屏版 电脑版 顶部↑
  • 手机中地会网
琼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延期。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根据海南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海南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zdh/images/defaultpic.gif
海南购房契税多项房产契税调整-中地会
  • 网站地图
  • 收藏
  • 加入中地会
  • 首页
  • 早晨快讯
  • 高层决策
  • 要闻要点
  • 高层动态
  • 政策发文
  • 楼市动态
  • 房产金融
  • 专家顾问
  • 理事动态
  • 历届专题
  • 领导致辞
  • 峰会主讲
  • 媒体热评
中地会 > 政策发文 > 正文

海南购房契税多项房产契税调整

2012-10-31 | 南海网

我要分享 ▼

 

 

      琼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延期。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根据海南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海南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税务机关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就以下情形而言,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执行税款“多退少补”和“退还”规定:根据建设部门实际验收测量的面积为凭据,购房者验收、入住、办证后的实际纳税依据与已缴纳的契税依据之间存在差异的,对已征契税税款予以“多退少补”;购房者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代收代缴契税的,因各种原因把房屋退还给原房地产开发商的,凡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未还完贷款房屋权属证书抵押在银行),已征契税不予退还;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对已征契税予以退还;购房者未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交易双方已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买方已缴纳契税,但因各种原因最终未完成交易的,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已征契税予以退还;对购房人自行转售(更名),凡未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退还购房款给原购房者,这种行为不能视为退房,属于自行转售行为,原购房者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并对其自行转售行为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琼海口市地税局提醒,2012年5月31日海南省地税局公告前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应申报的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分隔线----------------------------
  • 上一篇:湖南:土地估价报告没有电子备案将视作无效
  • 下一篇:南宁出台新政明确限价房申购门槛 引进人才不受限
------分隔线----------------------------

相关阅读

·广州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4-04-18
·郑州探索住房以旧换新交易新模式   24-04-18
·广州旧村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鼓励房票安置   24-04-03
·北京不再限制离异购房   24-04-03
·深圳安居型商品房拟满十年可上市交易   24-03-18
热点内容
  • 北京住建委:近期调整普宅标准
  • 外资行房贷利率纷纷上调 存款利率高过
  • 北京住保办:廉租户年度复核已启动
  • 国资委:央企积极参与保障房建设
  • 多部门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
  • 广东出台保障房改革方案 拟设公租房融
  • 广州新住房保障制度明年实施
  • 武汉经适房按地段实行最高限价
  • 北京新购经适房拟禁止上市交易 只能由
  • 北京拟禁止经适房自行买卖 想转让只能

Copyright 中地会版权所有 关于中地会 | 联系我们 | 电话:020-22008999 邮箱:8999@zhongdihu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