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严控土地使用标准力促节约集约用地-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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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严控土地使用标准力促节约集约用地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2年09月13日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加强对标准执行的监管和评价。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对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房地产用地宗地规模、容积率控制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其他各类标准、指标、考核要求中,涉及的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实施的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资源条件、项目类型及建设要求,制订适用于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用地手续;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土地使用标准。

 

  《通知》要求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内容和使用环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报上级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各地要按照部规定的示范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适用的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未按规范格式填写、或项目用地不符合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标准使用环节的审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对依法必须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出让方案和编制出让文件时,要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要求,落实国家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对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报件中土地使用标准使用情况的审核,并对适用标准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报件中适用土地使用标准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管和评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及时增补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要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县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土地使用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对土地使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加快建立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体系,抓紧开展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培训,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上半年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系统内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应用的系统培训。部将适时开展国土资源系统的土地使用标准业务培训。各地要制定方案,大力宣传土地使用标准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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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加强对标准执行的监管和评价。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对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房地产用地宗地规模、容积率控制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其他各类标准、指标、考核要求中,涉及的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实施的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资源条件、项目类型及建设要求,制订适用于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用地手续;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土地使用标准。

 

  《通知》要求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内容和使用环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报上级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各地要按照部规定的示范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适用的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未按规范格式填写、或项目用地不符合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标准使用环节的审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对依法必须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出让方案和编制出让文件时,要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要求,落实国家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对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报件中土地使用标准使用情况的审核,并对适用标准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报件中适用土地使用标准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管和评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及时增补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要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县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土地使用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对土地使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加快建立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体系,抓紧开展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培训,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上半年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系统内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应用的系统培训。部将适时开展国土资源系统的土地使用标准业务培训。各地要制定方案,大力宣传土地使用标准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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