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障房建设导则(试行)-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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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障房建设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05月03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2

第二章格局开放...................................................................... 2

第三章设计精细...................................................................... 4

第四章设施共享...................................................................... 6

第五章环境友好...................................................................... 7

第六章管理互助...................................................................... 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倡导“平等开放、和谐安居”理念,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水平,构建不同社会阶层人群融合居住、互助友爱、和睦共处的新型社区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和谐人居”,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规范,建设具有“格局开放、设计精细、设施共享、环境友好、管理互助”特征的新型保障性住房居住环境,为居民提供多样性、人性化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管理服务,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人与环境的和谐。

第三条“和谐人居”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以人为本,完善服务;传承文明,追求和谐;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注重公平,帮贫济困;自我管理,友好协商。

第四条本导则仅就“和谐人居”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提出要求,适用于指导全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

 

第二章格局开放

 

第五条  格局开放

“格局开放”,是指小区居住环境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资源共享。倡导混合型住宅居住格局,引导不同阶层人群在同一小区混合居住,为小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促进邻里交往及人际和谐,让所有居住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增添生活价值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六条  规划选址

小区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建设等要求,充分考虑低收入居民就业和生活的方便,优先选择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较完善以及交通便捷的区位,确保居民生活出行方便。小区总平面布局要有利于开放性、包容性功能的实现。

已选址城市较偏远地带的小区,要补充完善公共交通等生活配套设施。

第七条  小区边界

小区隔墙宜采用通透式围栏或绿篱等围合形式,不宜设置封闭式实体围墙,实现小区内外绿地景观衔接共享。小区入口处宜设计成传统的步行街、社区广场或中心庭园,以提高小区开放度,扩大公共交往空间。

第八条小区交通

小区交通资源配套提倡公交优先,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并与非机动车道等慢行交通互补,提高出行效率。

小区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小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合理组织小区内交通流线,以利于人车顺畅出行,减少小区环境噪声。

第九条交往空间

楼栋之间不宜采用实体围墙分割,宜利用走廊、庭院、广场、道路及建筑入口、架空层、平台等设置公共交往空间,便于小区居民自然交往。

单体建筑楼层宜设计廊道及采取底层架空形式,楼栋建筑之间宜设计连廊等设施;鼓励在小区设置两层式连廊,将住宅与生活服务设施、公共交通及周边设施进行无缝对接,发挥廊空间、架空间的交通和交往功能,提供居民休闲场地,增加居民交往机会,方便老人、小孩室外活动休憩。

第十条混合建设

新建普通商品房小区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鼓励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

 

第三章设计精细

 

第十一条设计精细

 “设计精细”,是指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适度创新的原则,倡导高品质、精细化、人性化的设计理念,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与环境的和谐,推行绿色建筑,建设绿色家园;小区建筑体现时代特征和地域文化特色,创造建筑精品,使保障性住房成为城市建筑品质和品位的主导者。

第十二条  建筑风格

单体建筑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建筑的协调、融合,注重建筑形态和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满足多层次的居住要求,避免空间景观上出现排列式整齐单调格局。

单体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宜多样化,尊重居民喜好,体现地方文化特色。提倡在建筑设计阶段让居住者适度参与,或提供多套建筑色彩设计方案供居民选择,使各类小区建筑风貌各具特色,增强识别性。

第十三条  户型设计

住宅户型设计注重人性化和适用性。宜针对居住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不同户型结构,合理设置户型比例,创新平面布置、功能使用等方面设计,扩大保障对象的选择性。

第十四条 结构体系

充分考虑住房全寿命周期内使用功能调整的需求,优先选用可划分空间的结构体系,为住房适用空间的可变性、灵活性创造条件,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

第十五条 设施设计

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应兼顾耐久性、安全性、适用性和舒适性,控制建造成本和维护成本。

重视无障碍设施设计,鼓励小区设计适合残疾人、老年人居住的无障碍住房,方便特殊群体的居住及出行需求。

第十六条 绿色节能

推广绿色建材,优先设计使用本土化建筑原材料。

倡导绿色施工,优先采用整体结构式装配体系,提高工程设计建造的工业化、标准化水平,降低能耗。

推行绿色装修,室内装修装饰应遵循简约、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庭院路灯应用等。

 

第四章设施共享

 

第十七条  设施共享

 “设施共享”,是指按照非赢利、开放式、大众化的原则,建设完善小区公益性、共享性设施,满足居住者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基本需求。小区内部公共服务、生活配套设施应根据周围条件、居民人口结构和生活习惯,合理布局设置,并按照“规划优先、配套同步”的原则,与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验收后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文体设施

小区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应独立设置,满足小区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要充分考虑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需求,促进残疾学生和正常学生的融合。

小区内应合理配建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大众化、开放式的室内外文体活动场所,以及适合老年人和儿童室外活动的场所及设施。

第十九条  便民设施

小区邮局、银行网点、超市、理发、餐饮服务等商业功能配套基本齐全。配建警务室、安保监控等附属用房。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宜配建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等。

充分发挥设施集聚效应,小区商业用房、物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宜临近小区出入口或社区中心点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商业街或港湾式商业场所,使之成为小区居民家庭住宅的延伸体系,人际交往的“邻里中心”。

第二十条  停车设施

小区停车位设置宜结合绿化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库(棚),存放数量应针对居住对象统筹考虑。车库(棚)面积要满足使用要求,结合自行车停车位设置,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针对未来发展的需求,可预留一定的停车用地。鼓励优先开发利用小区地下空间。

 

第五章环境友好

 

第二十一条  环境友好

倡导小区内人与环境、建筑与环境的交融。注重小区绿化及人文景观、慢行系统、休憩场所、环保设施等建设,搭建居民交流平台,提供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休憩环境

设置便捷的慢行系统,包括步行和自行车道,宜通过楼栋间小路、组团间道路及小区间道路的设计,构建连续的小区慢行道路系统,结合住宅楼的入口、廊道等,与主要公共活动场地相连。适当设置老年人休憩、儿童嬉戏、中年人晨练等休憩设施与场所,增强居民生活的舒适性和幸福感。

第二十三条小区绿化

结合建筑形态、环境景观和使用功能,建设完整的小区绿化系统。提倡小区内配置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地面停车区域宜建设绿荫停车场。充分利用小区内的边角地设置绿地,控制绿地内的硬质铺装面积。

绿化环境宜多种植树木,增加立体绿化和植物立体配置,保持人和自然的亲和性和接触性。优先种植乡土树木,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草坪,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减轻后期养护费用。

第二十四条景观美化

小区景观环境、建筑小品等应注重地域历史、风俗、民俗、传统文化等人文知识宣传,将历史文脉,地域文化融入居住环境中,使小区居民增强亲切感和归属感。

小区入口处应统一设置社区导示牌、公共信息发布栏等,主要标志标牌应美观、醒目,与环境相协调。鼓励规模较大小区引入交通信息诱导系统。

第二十五条  污水垃圾

小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鼓励综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垃圾分类收集点、中转站及公厕的选址要考虑方便整个小区居民使用,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和商业配套用房设置。提倡有条件的小区在楼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

提倡在沿街商铺、公共绿地、商业街区及公交场站等人流量较大区域,设置附属式公厕,并设置明显的指引标牌。

 

第六章管理互助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互助

“管理互助”,是指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市场提供商业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居民开展志愿互助服务及邻里关爱互补服务。提倡邻里互助式物业服务,促进邻里互相关爱,互利互惠,共同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  政府引导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创新物业管理模式,鼓励居民开展邻里互助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第二十八条  互助服务

鼓励小区建立各类互助管理组织和弱势群体帮扶机构等,完善小区互助自治功能。设置小区社务公开栏、宣传橱窗、综合信息平台等,反映居民诉求,引导居民广泛参与小区事物管理,实现小区管理服务共建共享。

第二十九条居民就业

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及时发布小区内外劳务、家政用工需求等服务信息,提供居民就近就业信息和机会。照顾困难群体优先在小区就业,参与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家政服务等工作,增强小区居民邻里关爱意识。

小区内配建经营的零售商业店铺、便利店等,要优先考虑安排小区生活困难居民就业。

第三十条  文化活动

引导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鼓励开展本地区独具特色的民俗活动,充分挖掘和发扬地方文化的传统精髓,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氛围,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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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3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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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2

第二章格局开放...................................................................... 2

第三章设计精细...................................................................... 4

第四章设施共享...................................................................... 6

第五章环境友好...................................................................... 7

第六章管理互助...................................................................... 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倡导“平等开放、和谐安居”理念,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水平,构建不同社会阶层人群融合居住、互助友爱、和睦共处的新型社区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和谐人居”,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规范,建设具有“格局开放、设计精细、设施共享、环境友好、管理互助”特征的新型保障性住房居住环境,为居民提供多样性、人性化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管理服务,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人与环境的和谐。

第三条“和谐人居”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以人为本,完善服务;传承文明,追求和谐;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注重公平,帮贫济困;自我管理,友好协商。

第四条本导则仅就“和谐人居”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提出要求,适用于指导全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

 

第二章格局开放

 

第五条  格局开放

“格局开放”,是指小区居住环境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资源共享。倡导混合型住宅居住格局,引导不同阶层人群在同一小区混合居住,为小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促进邻里交往及人际和谐,让所有居住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增添生活价值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六条  规划选址

小区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建设等要求,充分考虑低收入居民就业和生活的方便,优先选择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较完善以及交通便捷的区位,确保居民生活出行方便。小区总平面布局要有利于开放性、包容性功能的实现。

已选址城市较偏远地带的小区,要补充完善公共交通等生活配套设施。

第七条  小区边界

小区隔墙宜采用通透式围栏或绿篱等围合形式,不宜设置封闭式实体围墙,实现小区内外绿地景观衔接共享。小区入口处宜设计成传统的步行街、社区广场或中心庭园,以提高小区开放度,扩大公共交往空间。

第八条小区交通

小区交通资源配套提倡公交优先,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并与非机动车道等慢行交通互补,提高出行效率。

小区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小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合理组织小区内交通流线,以利于人车顺畅出行,减少小区环境噪声。

第九条交往空间

楼栋之间不宜采用实体围墙分割,宜利用走廊、庭院、广场、道路及建筑入口、架空层、平台等设置公共交往空间,便于小区居民自然交往。

单体建筑楼层宜设计廊道及采取底层架空形式,楼栋建筑之间宜设计连廊等设施;鼓励在小区设置两层式连廊,将住宅与生活服务设施、公共交通及周边设施进行无缝对接,发挥廊空间、架空间的交通和交往功能,提供居民休闲场地,增加居民交往机会,方便老人、小孩室外活动休憩。

第十条混合建设

新建普通商品房小区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鼓励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

 

第三章设计精细

 

第十一条设计精细

 “设计精细”,是指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适度创新的原则,倡导高品质、精细化、人性化的设计理念,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与环境的和谐,推行绿色建筑,建设绿色家园;小区建筑体现时代特征和地域文化特色,创造建筑精品,使保障性住房成为城市建筑品质和品位的主导者。

第十二条  建筑风格

单体建筑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建筑的协调、融合,注重建筑形态和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满足多层次的居住要求,避免空间景观上出现排列式整齐单调格局。

单体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宜多样化,尊重居民喜好,体现地方文化特色。提倡在建筑设计阶段让居住者适度参与,或提供多套建筑色彩设计方案供居民选择,使各类小区建筑风貌各具特色,增强识别性。

第十三条  户型设计

住宅户型设计注重人性化和适用性。宜针对居住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不同户型结构,合理设置户型比例,创新平面布置、功能使用等方面设计,扩大保障对象的选择性。

第十四条 结构体系

充分考虑住房全寿命周期内使用功能调整的需求,优先选用可划分空间的结构体系,为住房适用空间的可变性、灵活性创造条件,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

第十五条 设施设计

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应兼顾耐久性、安全性、适用性和舒适性,控制建造成本和维护成本。

重视无障碍设施设计,鼓励小区设计适合残疾人、老年人居住的无障碍住房,方便特殊群体的居住及出行需求。

第十六条 绿色节能

推广绿色建材,优先设计使用本土化建筑原材料。

倡导绿色施工,优先采用整体结构式装配体系,提高工程设计建造的工业化、标准化水平,降低能耗。

推行绿色装修,室内装修装饰应遵循简约、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庭院路灯应用等。

 

第四章设施共享

 

第十七条  设施共享

 “设施共享”,是指按照非赢利、开放式、大众化的原则,建设完善小区公益性、共享性设施,满足居住者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基本需求。小区内部公共服务、生活配套设施应根据周围条件、居民人口结构和生活习惯,合理布局设置,并按照“规划优先、配套同步”的原则,与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验收后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文体设施

小区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应独立设置,满足小区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要充分考虑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需求,促进残疾学生和正常学生的融合。

小区内应合理配建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大众化、开放式的室内外文体活动场所,以及适合老年人和儿童室外活动的场所及设施。

第十九条  便民设施

小区邮局、银行网点、超市、理发、餐饮服务等商业功能配套基本齐全。配建警务室、安保监控等附属用房。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宜配建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等。

充分发挥设施集聚效应,小区商业用房、物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宜临近小区出入口或社区中心点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商业街或港湾式商业场所,使之成为小区居民家庭住宅的延伸体系,人际交往的“邻里中心”。

第二十条  停车设施

小区停车位设置宜结合绿化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库(棚),存放数量应针对居住对象统筹考虑。车库(棚)面积要满足使用要求,结合自行车停车位设置,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针对未来发展的需求,可预留一定的停车用地。鼓励优先开发利用小区地下空间。

 

第五章环境友好

 

第二十一条  环境友好

倡导小区内人与环境、建筑与环境的交融。注重小区绿化及人文景观、慢行系统、休憩场所、环保设施等建设,搭建居民交流平台,提供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休憩环境

设置便捷的慢行系统,包括步行和自行车道,宜通过楼栋间小路、组团间道路及小区间道路的设计,构建连续的小区慢行道路系统,结合住宅楼的入口、廊道等,与主要公共活动场地相连。适当设置老年人休憩、儿童嬉戏、中年人晨练等休憩设施与场所,增强居民生活的舒适性和幸福感。

第二十三条小区绿化

结合建筑形态、环境景观和使用功能,建设完整的小区绿化系统。提倡小区内配置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地面停车区域宜建设绿荫停车场。充分利用小区内的边角地设置绿地,控制绿地内的硬质铺装面积。

绿化环境宜多种植树木,增加立体绿化和植物立体配置,保持人和自然的亲和性和接触性。优先种植乡土树木,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草坪,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减轻后期养护费用。

第二十四条景观美化

小区景观环境、建筑小品等应注重地域历史、风俗、民俗、传统文化等人文知识宣传,将历史文脉,地域文化融入居住环境中,使小区居民增强亲切感和归属感。

小区入口处应统一设置社区导示牌、公共信息发布栏等,主要标志标牌应美观、醒目,与环境相协调。鼓励规模较大小区引入交通信息诱导系统。

第二十五条  污水垃圾

小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鼓励综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垃圾分类收集点、中转站及公厕的选址要考虑方便整个小区居民使用,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和商业配套用房设置。提倡有条件的小区在楼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

提倡在沿街商铺、公共绿地、商业街区及公交场站等人流量较大区域,设置附属式公厕,并设置明显的指引标牌。

 

第六章管理互助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互助

“管理互助”,是指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市场提供商业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居民开展志愿互助服务及邻里关爱互补服务。提倡邻里互助式物业服务,促进邻里互相关爱,互利互惠,共同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  政府引导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创新物业管理模式,鼓励居民开展邻里互助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第二十八条  互助服务

鼓励小区建立各类互助管理组织和弱势群体帮扶机构等,完善小区互助自治功能。设置小区社务公开栏、宣传橱窗、综合信息平台等,反映居民诉求,引导居民广泛参与小区事物管理,实现小区管理服务共建共享。

第二十九条居民就业

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及时发布小区内外劳务、家政用工需求等服务信息,提供居民就近就业信息和机会。照顾困难群体优先在小区就业,参与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家政服务等工作,增强小区居民邻里关爱意识。

小区内配建经营的零售商业店铺、便利店等,要优先考虑安排小区生活困难居民就业。

第三十条  文化活动

引导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鼓励开展本地区独具特色的民俗活动,充分挖掘和发扬地方文化的传统精髓,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氛围,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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