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将保证农民土地权利-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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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将保证农民土地权利

人民网-房产频道  2011年11月10日

 

  尽管难度很大,但国土部仍力争用三年时间即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月9日上午,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在北京国土资源部新闻通气会上就上述情况向记者予以了确认。


  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国土部近日与中央农村领导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年工作量已完成70%-80%


  在国土部推动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加快。


  2010年颁布的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即明年(2012年)年底必须完成。


  朱留华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尽管囿于农民自身权利意识薄弱,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等因素,但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程的同时,《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求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登记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大。在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矛盾日益突出。


  对此,在60号文件中提出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的很好。他同时还称,登记是根本,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也有利于日后城市建设加快征地。


  《意见》还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朱留华表示,关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如何经过依法征收的程序转为国有,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政策问题,还须留待有关方面下一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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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难度很大,但国土部仍力争用三年时间即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月9日上午,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在北京国土资源部新闻通气会上就上述情况向记者予以了确认。 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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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 | 人民网-房产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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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难度很大,但国土部仍力争用三年时间即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月9日上午,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在北京国土资源部新闻通气会上就上述情况向记者予以了确认。


  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国土部近日与中央农村领导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年工作量已完成70%-80%


  在国土部推动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加快。


  2010年颁布的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即明年(2012年)年底必须完成。


  朱留华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尽管囿于农民自身权利意识薄弱,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等因素,但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程的同时,《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求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登记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大。在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矛盾日益突出。


  对此,在60号文件中提出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的很好。他同时还称,登记是根本,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也有利于日后城市建设加快征地。


  《意见》还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朱留华表示,关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如何经过依法征收的程序转为国有,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政策问题,还须留待有关方面下一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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