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新规:禁价外加价-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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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新规:禁价外加价

《南方日报》  2011年05月23日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省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全面施行。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根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要依时公开所有房源

 

  《规定》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即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即标示已销售或未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销售楼盘概况需标示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要按规定通过《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还要标示房地产项目概况、当期销售楼盘概况、代收代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其他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使购房者更多地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具体房屋的相关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规定》重申,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同时,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禁价外加价和价格欺诈

 

  《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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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新规:禁价外加价

2011-05-23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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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省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全面施行。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根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要依时公开所有房源

 

  《规定》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即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即标示已销售或未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销售楼盘概况需标示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要按规定通过《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还要标示房地产项目概况、当期销售楼盘概况、代收代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其他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使购房者更多地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具体房屋的相关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规定》重申,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同时,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禁价外加价和价格欺诈

 

  《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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