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转让相关债权-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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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转让相关债权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2013年01月18日

 

 

项目编号

CF12ZQ000141

转让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项目名称

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所在地区

广东 深圳

所属行业

不限

经济性质

不限

企业类型

不限

项目类别

金融资产

项目意向

转让 

转让比例

100% 

转让价格(万元)

47500 

投资回报率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3-01-04 至2013-01-29 

项目概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债权总额

928,740,143.81元

 

本金

458,048,304.71 元

 

利息

470,691,839.10元

 

债务人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

 

债务人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24楼

 

债务人经济性质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富甲

 

债务人经营范围

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自有物业管理和经营商务中心,并在庐山花园秀峰阁设立相关分支机构

 

债权担保情况

1.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 贷款本金2,718,304.71元及相应利息由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利德莱投资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债权抵押情况

贷款本金43033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嘉汇新城嘉汇城负一层至五层作抵押担保。抵押房产总建筑面积30449.28 平米,共办理19个产权证,登记价合计19025.6万元,具体见下表(单位:元人民币):

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

物业名称及栋号、房号

登记价(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111959

嘉汇新城嘉汇城5层商场

42780673

6846.77

3000111958

嘉汇新城嘉汇城4层商场

40286164

6447.54

3000111956

嘉汇新城嘉汇城3层商场

34266302

5484.1

3000111953

嘉汇新城嘉汇城2层商场

30131365

4822.33

3000111977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3

309416

49.52

3000111976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2

808218

129.35

3000111975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1

4111256

657.98

3000111973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0

3378206

540.66

3000111972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9

2468766

395.11

3000111970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8

7679223

1229.01

3000111969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7

1216919

194.76

3000111967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6

1167120

186.79

3000111966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5

688563

110.2

3000111964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4

917563

146.85

3000111963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3

2126921

340.4

3000111962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2

703933

112.66

3000111961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

3228747

516.74

3000111979

嘉汇新城嘉汇城G(-1)层商场01

11876644

1900.78

3000111955

嘉汇新城嘉汇城G(-1)层商场02

2110238

337.73

贷款

贷款

欠息

抵押情况

金额

余额

7088万

7088万

70,107,018.05

以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7、12、13、嘉汇新城嘉汇城G(-1)层商场01、02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4025.78平方米,房地产证号分别为3000111961、3000111962、3000111963、3000111964、3000111966、3000111967、3000111969、3000111976、3000111977、3000111979、3000111955

6174万

6174万

61,088,435.36

以嘉汇新城5层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6846.77平方米,房地产证号3000111959

7000万

7000万

69,236,614.89

以嘉汇新城4层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6447.54平方米,房地产证号3000111958

7525万

7525万

74,429,360.98

以嘉汇新城3层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5484.1平方米,房地产证号3000111956

7980万

7980万

78,929,740.97

以嘉汇新城2层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4822.33平方米,房地产证号3000111953

7266万

7266万

69,397,618.67

以嘉汇新城1层商场8-11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2822.76平方米,房地产证号分别为3000111970、3000111972、3000111973、3000111975

 

 

 

 

 

 

 

 

 

债权处置情况及现状

债权已诉讼,诉讼案号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74、575、576、577、578、579号、第155、15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下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86至193-1号

 

其他

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号案件查封嘉汇新城管理用房第六层用地面积124.92平方米,建筑面积1525.69平方米,登记价人民币9,532,968.8元。使用年限50年;轮候查封了第24层库房用地面积5.69平方米,建筑面积69.51平方米,登记价434319.3元,使用年限50年。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转让标的债权为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从权利,不包含转让债权的诉讼费(因转让方已全部收回已垫付的涉案债权的诉讼费。

2.押房产总建筑面积30449.28 平米,共办理19个产权证,抵押物目前被查封,查封情况如下:

楼层

顺序

查封文号

查封机关

申请人

查封期限

(登记日期)

抵押物2层

首封

(2011)深中法执字第924-2号

深圳中院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04.15- 2014.04.14

轮候查封

(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86号-193号

深圳中院

深圳分行营业部

2012.07.02

抵押物-1层、1层、3至5层

首封

(2009)深福法执字第1789号

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2.05.22-

2013.05.21

轮候查封第一位

(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86号-193号

深圳中院

深圳分行营业部

2010.04.15

轮候查封第二位

(2011)深中法执字第924-2号

深圳中院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1.08.03

 

3.由于抵押物存在上述查封,处置抵押物可能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债权转让后如需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可给予必要协助;

4.抵押物登记价较低,处置变现可能涉及巨额税费;

5.抵押物存在对外出租情况,但出租方与承租方存在争议,租金无法正常收取,抵押物对外出租的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债权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债务人、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相关人解决租约及相关问题;

6.抵押物与嘉汇新城汇商中心共用一套中央空调,受让方需自行负责与其他业主协商使用;

7.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及存在被另行查封的可能性,相关纠纷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负责与债务人协商解决。

8.抵押物可能存在欠缴物业管理费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负责解决。

9.抵押物可能涉及其他优先于转让方抵押权的权利,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负责解决。

10、转让债权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及瑕疵、或者转让方未发现或未披露的其他风险及瑕疵,请受让人自行调查。

二、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8号

 

负责人

朱正罡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公司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75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要求:

可分期付款但应支付相关利息,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不低于成交价的30%,余款需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至余款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同意并遵守《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投资者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2、意向受让方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北金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3、如以一次性支付方式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最终受让方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金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如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最终受让方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金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不低于成交价的30%(含已缴纳的保证金),余款需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至余款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交易所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以一次性支付方式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同意交易机构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以分期方式支付剩余款项的,同意交易所在收到每笔交易款项后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

(6)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支付方式向交易机构指定帐户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6、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在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与竞价的情况下,由北金所组织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按挂牌价直接签约;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7、除转让方委托费用外,其余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转让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北金所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受让方资格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参与该项目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及其关联人、上述人员和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农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和参与本项目中介机构负责人员的直系亲属等。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95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点前(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网银转账

 

保证事项

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后参与标的交易活动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免责条款

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对上述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2)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3)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4)债权涉及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受让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6)债权及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基于受让方对转让债权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主张权利。

2.档案移交

         转让方在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之日向受让方移交与债权相关的贷款合同、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转让方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不包含转让方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形态认定分类、责任人认定处理等内部文件资料)。转让方移交的相关文件以转让方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即《庐山公司债权转让档案移交清单》中列明的文件。转让债权的交割地点为深圳市,转让方在深圳将上述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完成上述文件资料的交付即视为完成了对受让方的交付义务。

3.债权移交

         自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之日起,转让方对转让债权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受让方享有,受让方取得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地位并自行管理转让债权;转让债权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受让方,债权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前,不转移转让债权的所有权;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抵押房产解封和产权变更手续等事项,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4.债权转让通知

         如受让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转让方于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协助受让方将有关债权及从权利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转让方已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转让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5.保密条款

         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对在本交易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资产信息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不得用于债权转让之外的其他用途。

6.售后赎回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四、挂牌信息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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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CF12ZQ000141 转让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项目名称 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所在地区 广东 深圳 所属行业 不限 经济性质 不限 企业类型 不限 项目类别 金融资产 项目意向 转让 转让比例 100% 转让价格(万元) 47500 投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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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转让相关债权

2013-01-18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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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CF12ZQ000141

转让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项目名称

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所在地区

广东 深圳

所属行业

不限

经济性质

不限

企业类型

不限

项目类别

金融资产

项目意向

转让 

转让比例

100% 

转让价格(万元)

47500 

投资回报率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3-01-04 至2013-01-29 

项目概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债权总额

928,740,143.81元

 

本金

458,048,304.71 元

 

利息

470,691,839.10元

 

债务人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

 

债务人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24楼

 

债务人经济性质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富甲

 

债务人经营范围

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自有物业管理和经营商务中心,并在庐山花园秀峰阁设立相关分支机构

 

债权担保情况

1.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 贷款本金2,718,304.71元及相应利息由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利德莱投资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债权抵押情况

贷款本金43033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嘉汇新城嘉汇城负一层至五层作抵押担保。抵押房产总建筑面积30449.28 平米,共办理19个产权证,登记价合计19025.6万元,具体见下表(单位:元人民币):

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

物业名称及栋号、房号

登记价(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111959

嘉汇新城嘉汇城5层商场

42780673

6846.77

3000111958

嘉汇新城嘉汇城4层商场

40286164

6447.54

3000111956

嘉汇新城嘉汇城3层商场

34266302

5484.1

3000111953

嘉汇新城嘉汇城2层商场

30131365

4822.33

3000111977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3

309416

49.52

3000111976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2

808218

129.35

3000111975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1

4111256

657.98

3000111973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0

3378206

540.66

3000111972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9

2468766

395.11

3000111970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8

7679223

1229.01

3000111969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7

1216919

194.76

3000111967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6

1167120

186.79

3000111966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5

688563

110.2

3000111964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4

917563

146.85

3000111963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3

2126921

340.4

3000111962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2

703933

112.66

3000111961

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

3228747

516.74

3000111979

嘉汇新城嘉汇城G(-1)层商场01

11876644

1900.78

3000111955

嘉汇新城嘉汇城G(-1)层商场02

2110238

337.73

贷款

贷款

欠息

抵押情况

金额

余额

7088万

7088万

70,107,018.05

以嘉汇新城嘉汇城1层商场1-7、12、13、嘉汇新城嘉汇城G(-1)层商场01、02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4025.78平方米,房地产证号分别为3000111961、3000111962、3000111963、3000111964、3000111966、3000111967、3000111969、3000111976、3000111977、3000111979、3000111955

6174万

6174万

61,088,435.36

以嘉汇新城5层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6846.77平方米,房地产证号3000111959

7000万

7000万

69,236,614.89

以嘉汇新城4层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6447.54平方米,房地产证号3000111958

7525万

7525万

74,429,360.98

以嘉汇新城3层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5484.1平方米,房地产证号3000111956

7980万

7980万

78,929,740.97

以嘉汇新城2层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4822.33平方米,房地产证号3000111953

7266万

7266万

69,397,618.67

以嘉汇新城1层商场8-11房产作抵押担保,面积2822.76平方米,房地产证号分别为3000111970、3000111972、3000111973、3000111975

 

 

 

 

 

 

 

 

 

债权处置情况及现状

债权已诉讼,诉讼案号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74、575、576、577、578、579号、第155、15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下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86至193-1号

 

其他

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号案件查封嘉汇新城管理用房第六层用地面积124.92平方米,建筑面积1525.69平方米,登记价人民币9,532,968.8元。使用年限50年;轮候查封了第24层库房用地面积5.69平方米,建筑面积69.51平方米,登记价434319.3元,使用年限50年。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转让标的债权为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从权利,不包含转让债权的诉讼费(因转让方已全部收回已垫付的涉案债权的诉讼费。

2.押房产总建筑面积30449.28 平米,共办理19个产权证,抵押物目前被查封,查封情况如下:

楼层

顺序

查封文号

查封机关

申请人

查封期限

(登记日期)

抵押物2层

首封

(2011)深中法执字第924-2号

深圳中院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04.15- 2014.04.14

轮候查封

(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86号-193号

深圳中院

深圳分行营业部

2012.07.02

抵押物-1层、1层、3至5层

首封

(2009)深福法执字第1789号

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2.05.22-

2013.05.21

轮候查封第一位

(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86号-193号

深圳中院

深圳分行营业部

2010.04.15

轮候查封第二位

(2011)深中法执字第924-2号

深圳中院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1.08.03

 

3.由于抵押物存在上述查封,处置抵押物可能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债权转让后如需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可给予必要协助;

4.抵押物登记价较低,处置变现可能涉及巨额税费;

5.抵押物存在对外出租情况,但出租方与承租方存在争议,租金无法正常收取,抵押物对外出租的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债权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债务人、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相关人解决租约及相关问题;

6.抵押物与嘉汇新城汇商中心共用一套中央空调,受让方需自行负责与其他业主协商使用;

7.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及存在被另行查封的可能性,相关纠纷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负责与债务人协商解决。

8.抵押物可能存在欠缴物业管理费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负责解决。

9.抵押物可能涉及其他优先于转让方抵押权的权利,由受让方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负责解决。

10、转让债权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及瑕疵、或者转让方未发现或未披露的其他风险及瑕疵,请受让人自行调查。

二、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8号

 

负责人

朱正罡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公司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75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要求:

可分期付款但应支付相关利息,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不低于成交价的30%,余款需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至余款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同意并遵守《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投资者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2、意向受让方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北金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3、如以一次性支付方式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最终受让方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金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如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最终受让方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金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不低于成交价的30%(含已缴纳的保证金),余款需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至余款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交易所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以一次性支付方式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同意交易机构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以分期方式支付剩余款项的,同意交易所在收到每笔交易款项后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

(6)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支付方式向交易机构指定帐户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6、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在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与竞价的情况下,由北金所组织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按挂牌价直接签约;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7、除转让方委托费用外,其余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转让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北金所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受让方资格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参与该项目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及其关联人、上述人员和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农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和参与本项目中介机构负责人员的直系亲属等。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95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点前(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网银转账

 

保证事项

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后参与标的交易活动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免责条款

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对上述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2)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3)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4)债权涉及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受让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6)债权及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基于受让方对转让债权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主张权利。

2.档案移交

         转让方在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之日向受让方移交与债权相关的贷款合同、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转让方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不包含转让方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形态认定分类、责任人认定处理等内部文件资料)。转让方移交的相关文件以转让方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即《庐山公司债权转让档案移交清单》中列明的文件。转让债权的交割地点为深圳市,转让方在深圳将上述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完成上述文件资料的交付即视为完成了对受让方的交付义务。

3.债权移交

         自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之日起,转让方对转让债权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受让方享有,受让方取得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地位并自行管理转让债权;转让债权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受让方,债权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前,不转移转让债权的所有权;转让方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价款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抵押房产解封和产权变更手续等事项,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4.债权转让通知

         如受让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转让方于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协助受让方将有关债权及从权利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转让方已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转让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5.保密条款

         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对在本交易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资产信息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不得用于债权转让之外的其他用途。

6.售后赎回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四、挂牌信息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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