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等6省区严重土地违法须6个月内整改-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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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等6省区严重土地违法须6个月内整改

人民网-房产频道  2014年04月09日

 

  据国土资源部消息,日前,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在6个月时间内整改下辖有关县(市、区)严重土地违法问题。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的指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西安局已分别将《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送达上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督察发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违法违规征收集体土地7800亩(其中耕地1036.57亩)建设物流园区,违法占地417.8亩(其中耕地115.2亩)建设政府行政办公楼群;安徽省太和县肖口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非法批地和违法占地894.43亩(其中耕地312.91亩),太和县政府违规出让土地且整改不到位;河南省永城市违法占地1201.92亩(其中耕地1099.93亩),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2852.75万元,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2891.6万元;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未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2012年以来30个批次征收土地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涉及资金1148.59万元;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违法占地89.37亩,被征地农民2100人、社保资金1890.1万元未落实到位,未落实征地安置留用地159.63亩,闲置土地1080.75亩处置不到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规划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用地中约2.2万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违规征收集体土地3.44万亩(耕地约3万亩,其中基本农田5380亩)。上述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冲击国家耕地保护红线,侵害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并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限期整改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进行认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完善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等管理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规范土地管理行为,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限期整改期限为6个月。限期整改期间,除国务院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外,暂停对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与审批,同时暂缓受理建设用地预审。
 
  限期整改期间,相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将对组织实施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在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结束限期整改的申请。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结束限期整改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结束限期整改,方可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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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土资源部消息,日前,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在6个月时间内整改下辖有关县(市、区)严重土地违法问题。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的指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西安局已分别将《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送达上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督察发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违法违规征收集体土地7800亩(其中耕地1036.57亩)建设物流园区,违法占地417.8亩(其中耕地115.2亩)建设政府行政办公楼群;安徽省太和县肖口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非法批地和违法占地894.43亩(其中耕地312.91亩),太和县政府违规出让土地且整改不到位;河南省永城市违法占地1201.92亩(其中耕地1099.93亩),拖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2852.75万元,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2891.6万元;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未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2012年以来30个批次征收土地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涉及资金1148.59万元;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违法占地89.37亩,被征地农民2100人、社保资金1890.1万元未落实到位,未落实征地安置留用地159.63亩,闲置土地1080.75亩处置不到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规划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用地中约2.2万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违规征收集体土地3.44万亩(耕地约3万亩,其中基本农田5380亩)。上述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冲击国家耕地保护红线,侵害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并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限期整改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进行认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完善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等管理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规范土地管理行为,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限期整改期限为6个月。限期整改期间,除国务院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外,暂停对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与审批,同时暂缓受理建设用地预审。
 
  限期整改期间,相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将对组织实施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在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结束限期整改的申请。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结束限期整改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结束限期整改,方可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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