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成立小区业委会 政府责无旁贷 -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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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成立小区业委会 政府责无旁贷

金羊网-新快报  2012年12月22日

 

   昨日,广州市法制办组织对正在制定中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公众座谈会召开。20位通过公开报名征集选出的各方公众代表轮番发言,针对四大焦点问题进行论述。

 

  新快报记者观察发现,政府是否应指派专人担任筹备组组长和是否应设立监事会成为公众代表们关注的焦点。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指导成立业委会政府责无旁贷,这也基本成为与会代表的共识。据了解,广州目前近九成小区尚无业委会。

 

  焦 点1

 

  政府介入

 

  业委会筹备组是否应指定镇街代表担任?

 

  《办法》规定,筹备组组长由镇街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在7-15人(须单数),具体由镇街政府决定。若须更换组长,须筹备组2/3成员同意。

 

  赞成

 

  街镇代表韩锷信:现在物管纠纷实行属地处理,但如果你不让我们参与,出现纠纷又投诉我们不作为,这就有一点冤枉。我们都没介入到筹备组中,你说我怎么回答你?个人认为,政府提前介入可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比事后扑火成本要小。

 

  省政府参事王则楚:一个社会政府和群众自治管理要有一个边界,这个边界怎么来组织、怎么来确认,这里就有政府的责任。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完全可以有政府的参与,政府责无旁贷要解决好。

 

  反对

 

  业主代表戴坚认为,政府对物业管理指导监督职能,但只能有限参与,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否则将与物权法规定的小区自治的精神相悖。居委会代表张智强也表示,不用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筹备组组长,既然小区业主要求成立业委会,就应该有适合的人可以自行担任。连续担任四届业委会主任的业委会代表吴志强结合自身经历表示,筹备组组长最好由业主直选,更有威望。

 

  焦 点2

 

  监事会

 

  设立监事会是否有必要?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并规定了监事会主要履行审核业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等8项职责。

 

  赞成

 

  开发商代表万思维认为,没有监督可能业委会权力有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现在业委会权力也挺大的,需要监督。物业协会会长李卓章则表示,物业协会支持成立监事会。开发商、物业企业基本都完全支持设立监事会。

 

  此外,部分代表表示有条件赞成。业主代表谢小毅认为,成立监事会本来是创新亮点,但它只能监督业委会,而不能代替行使业委会职责。居委会代表刘耀洲认为,监事会搞好了有利,但是搞不好会成为第二业委会。

 

  反对

 

  省政府参事王则楚:监事会完全没必要,业主就可以直接监督。业委会本身就是自治组织,基层居委会也是基层居民的自治组织,居委会是不是也要搞个监事会?业主就可以直接监督业委会,业委会只有业主大会的执行权和组织召开业委会的权力。业委会主任李坤林也认为,业主和业主大会就在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一个小区里有两个业主组织,工作上互相冲突没必要,也容易造成本以难统一意见的业主更加混乱。

 

  焦 点3

 

  酬金制

 

  前期物业强制推行酬金制?

 

  《办法》规定: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收费实行酬金制。

 

  赞成

 

  开发商代表万思维认为,酬金制比较有利于监督资金流向,物管可以拿走合同中约定的那部分钱,其他的不能拿走。对物管公司来说,有了稳定收入,也更安心把服务做好,毕竟大部分企业还是想长久发展。业主代表张雪梅也认为,实行酬金制有利于减少物业服务收费产生的纠纷。

 

  反对

 

  王则楚、程磊、陈德豪等多位专家代表认为,酬金制对物业公司的财务监督要求非常高,需要有一套非常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明确的财务监督主体等。

 

  此外,物业协会会长李桌章表示,条件成熟地方,比如写字楼、商业大厦比较适合采用酬金制;条件未能成熟的,可以实行包干制。但不宜一刀切。

 

  焦 点4

 

  价格调整机制

 

  物业管理费调整如何规范?

 

  《办法》规定,物业企业可以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调整,由物业企业以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与公式。调节方案须经面积和人数“双过半”业主同意,且调价方案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至少7天。

 

  赞成

 

  律师程磊:在以往的提价过程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直接采用书面形式征询业主意见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物业费提价应召开业主大会,对提价事项进行表决。但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谁来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若“业主代表”来召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如何依法产生,是否具有公信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反对

 

  业主代表戴坚:物业调价不能由物业企业单方说了算。应在物价部门严格审核下公示,即第三方审核成本,并在合理范围内按政府指导价实施。同时,必须由政府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核定价格。

 

  居委会代表刘耀洲:物业费用提升到一个幅度,相应的服务内容也应该改变,这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也需要在《办法》里规定。

 

  公众意见仍可反馈

 

  市法制办表示采纳与否都将向社会公示

 

  新快报讯“我们对《办法》中可能对大家的权利和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是非常慎重的,也是客观公正的,我们没有预设任何立场。”座谈会开始前,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如此强调,并希望与会代表不要有顾虑,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多提意见。

 

  她表示,对立法公众座谈会上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网络直播中网友所提意见,将如实记录并形成报告,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她还表示,尽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截止,但公众若对《办法》还有新的想法和意见,仍欢迎向市法制办反馈。

 

  “对于大家的意见,我们将逐条梳理,在修改《办法》时充分吸取。无论是采纳还是未采纳的,我们都会将意见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林琦告诉新快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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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2 |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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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广州市法制办组织对正在制定中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公众座谈会召开。20位通过公开报名征集选出的各方公众代表轮番发言,针对四大焦点问题进行论述。

 

  新快报记者观察发现,政府是否应指派专人担任筹备组组长和是否应设立监事会成为公众代表们关注的焦点。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指导成立业委会政府责无旁贷,这也基本成为与会代表的共识。据了解,广州目前近九成小区尚无业委会。

 

  焦 点1

 

  政府介入

 

  业委会筹备组是否应指定镇街代表担任?

 

  《办法》规定,筹备组组长由镇街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在7-15人(须单数),具体由镇街政府决定。若须更换组长,须筹备组2/3成员同意。

 

  赞成

 

  街镇代表韩锷信:现在物管纠纷实行属地处理,但如果你不让我们参与,出现纠纷又投诉我们不作为,这就有一点冤枉。我们都没介入到筹备组中,你说我怎么回答你?个人认为,政府提前介入可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比事后扑火成本要小。

 

  省政府参事王则楚:一个社会政府和群众自治管理要有一个边界,这个边界怎么来组织、怎么来确认,这里就有政府的责任。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完全可以有政府的参与,政府责无旁贷要解决好。

 

  反对

 

  业主代表戴坚认为,政府对物业管理指导监督职能,但只能有限参与,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否则将与物权法规定的小区自治的精神相悖。居委会代表张智强也表示,不用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筹备组组长,既然小区业主要求成立业委会,就应该有适合的人可以自行担任。连续担任四届业委会主任的业委会代表吴志强结合自身经历表示,筹备组组长最好由业主直选,更有威望。

 

  焦 点2

 

  监事会

 

  设立监事会是否有必要?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并规定了监事会主要履行审核业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等8项职责。

 

  赞成

 

  开发商代表万思维认为,没有监督可能业委会权力有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现在业委会权力也挺大的,需要监督。物业协会会长李卓章则表示,物业协会支持成立监事会。开发商、物业企业基本都完全支持设立监事会。

 

  此外,部分代表表示有条件赞成。业主代表谢小毅认为,成立监事会本来是创新亮点,但它只能监督业委会,而不能代替行使业委会职责。居委会代表刘耀洲认为,监事会搞好了有利,但是搞不好会成为第二业委会。

 

  反对

 

  省政府参事王则楚:监事会完全没必要,业主就可以直接监督。业委会本身就是自治组织,基层居委会也是基层居民的自治组织,居委会是不是也要搞个监事会?业主就可以直接监督业委会,业委会只有业主大会的执行权和组织召开业委会的权力。业委会主任李坤林也认为,业主和业主大会就在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一个小区里有两个业主组织,工作上互相冲突没必要,也容易造成本以难统一意见的业主更加混乱。

 

  焦 点3

 

  酬金制

 

  前期物业强制推行酬金制?

 

  《办法》规定: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收费实行酬金制。

 

  赞成

 

  开发商代表万思维认为,酬金制比较有利于监督资金流向,物管可以拿走合同中约定的那部分钱,其他的不能拿走。对物管公司来说,有了稳定收入,也更安心把服务做好,毕竟大部分企业还是想长久发展。业主代表张雪梅也认为,实行酬金制有利于减少物业服务收费产生的纠纷。

 

  反对

 

  王则楚、程磊、陈德豪等多位专家代表认为,酬金制对物业公司的财务监督要求非常高,需要有一套非常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明确的财务监督主体等。

 

  此外,物业协会会长李桌章表示,条件成熟地方,比如写字楼、商业大厦比较适合采用酬金制;条件未能成熟的,可以实行包干制。但不宜一刀切。

 

  焦 点4

 

  价格调整机制

 

  物业管理费调整如何规范?

 

  《办法》规定,物业企业可以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调整,由物业企业以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与公式。调节方案须经面积和人数“双过半”业主同意,且调价方案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至少7天。

 

  赞成

 

  律师程磊:在以往的提价过程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直接采用书面形式征询业主意见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物业费提价应召开业主大会,对提价事项进行表决。但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谁来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若“业主代表”来召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如何依法产生,是否具有公信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反对

 

  业主代表戴坚:物业调价不能由物业企业单方说了算。应在物价部门严格审核下公示,即第三方审核成本,并在合理范围内按政府指导价实施。同时,必须由政府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核定价格。

 

  居委会代表刘耀洲:物业费用提升到一个幅度,相应的服务内容也应该改变,这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也需要在《办法》里规定。

 

  公众意见仍可反馈

 

  市法制办表示采纳与否都将向社会公示

 

  新快报讯“我们对《办法》中可能对大家的权利和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是非常慎重的,也是客观公正的,我们没有预设任何立场。”座谈会开始前,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如此强调,并希望与会代表不要有顾虑,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多提意见。

 

  她表示,对立法公众座谈会上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网络直播中网友所提意见,将如实记录并形成报告,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她还表示,尽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截止,但公众若对《办法》还有新的想法和意见,仍欢迎向市法制办反馈。

 

  “对于大家的意见,我们将逐条梳理,在修改《办法》时充分吸取。无论是采纳还是未采纳的,我们都会将意见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林琦告诉新快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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