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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房产中介10种霸王条款9家经纪机构被曝光

人民日报  2012年09月06日

 

 

      9月5日召开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治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房地产经纪行业首批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北京市住建委对“沃居”等9家重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曝光,经纪人协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则共同发布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公约》,20余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场签署了《承诺书》。

 

      9家重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北京瑞祥、北京沃居、北京明润置地、北京中天恒业、北京中天佳业、北京凯成永泰房山分公司、北京润嘉、北京乐成伟业、北京林泽。

 

      据悉,北京市工商局会同住建委于4月中旬启动了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共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8388户,对77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了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违法案件共立案151件,结案124件,罚没款79.6万元;发现未设立租金专用账户而违规代收代付租金的机构135家,对沃居、中云置地、明润置地、晟泽、林泽等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警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外公示,对沃居取消网上签约资格,为群众追回损失10.46万元。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尽量选择使用从“首都之窗”网站或者“北京工商”网站上下载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时,如发现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可拒绝签订并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或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公布的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下:

 

      “为保护租赁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甲方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

 

      “自本协议签署十二个月内,如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5%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业主、客户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

 

      “业主、客户双方通过本公司以外渠道的看房确认均属无效。”

 

      “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者合意解除协议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房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补偿。”

 

      “委托人不得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

 

      “本协议描述的该房地产基本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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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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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召开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治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房地产经纪行业首批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北京市住建委对“沃居”等9家重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曝光,经纪人协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则共同发布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公约》,20余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场签署了《承诺书》。

 

      9家重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北京瑞祥、北京沃居、北京明润置地、北京中天恒业、北京中天佳业、北京凯成永泰房山分公司、北京润嘉、北京乐成伟业、北京林泽。

 

      据悉,北京市工商局会同住建委于4月中旬启动了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共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8388户,对77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了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违法案件共立案151件,结案124件,罚没款79.6万元;发现未设立租金专用账户而违规代收代付租金的机构135家,对沃居、中云置地、明润置地、晟泽、林泽等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警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外公示,对沃居取消网上签约资格,为群众追回损失10.46万元。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尽量选择使用从“首都之窗”网站或者“北京工商”网站上下载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时,如发现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可拒绝签订并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或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公布的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下:

 

      “为保护租赁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甲方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

 

      “自本协议签署十二个月内,如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5%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业主、客户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

 

      “业主、客户双方通过本公司以外渠道的看房确认均属无效。”

 

      “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者合意解除协议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房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补偿。”

 

      “委托人不得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

 

      “本协议描述的该房地产基本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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