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16项条件方可交付使用,不具备条件不得交付使用。
据了解,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取消。为此,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形成了盲区。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借鉴北京、上海、哈尔滨、大连等城市的经验,前后修改完善20余次,更为规范化、具体化,并通过了市法制办对其合法性的审查。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16项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16项条件主要涉及规划、工程质量、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通过委托评审或申请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郑州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16项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2011-07-02 | 《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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