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放宽险资投资不动产 严防借养老项目售商品房-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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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放宽险资投资不动产 严防借养老项目售商品房

中国经济网  2012年07月26日

 

 

      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但仍然强调,防止险资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早在2009年,保监会发布的《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就对险企投资不动产做出严格规定。列出“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等限制。

 

  此次调整后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险资投资不动产限制有所放宽。规定“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同时,《通知》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今年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更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对此,保监会着重强调了防止险资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增加和调整了部分细则以防范投资风险,并表示未来将加强监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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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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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但仍然强调,防止险资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早在2009年,保监会发布的《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就对险企投资不动产做出严格规定。列出“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等限制。

 

  此次调整后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险资投资不动产限制有所放宽。规定“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同时,《通知》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今年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更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对此,保监会着重强调了防止险资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增加和调整了部分细则以防范投资风险,并表示未来将加强监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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