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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是保证保障房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

南方都市报  2012年08月13日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下属的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一份住房保障问题报告,一位参与调研的专家指出,在各地方上报的保障房数量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企业建房,这种保障房容易沦为福利分房。过半保障房恐成福利分房的说法一石激起千层浪,令保障房资源分配的公平问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昨日作出回应,列举了过去三年不同类型保障房数量和分配去向,力证目前保障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相较于单纯的矢口否认,住建部公开保障房信息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公开透明的信息是民众监督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保障房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如果有具体数据证明保障房并未流向建房企业员工而是原本的中低收入者,亦是对这一担忧的最好回应。只是此次住建部公开的信息还不足以驳斥“过半保障房恐沦为福利分房”的担忧,因为住建部有关负责人公开的只是2009年至2011年底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开工数量,以及主要面向人群,至于其分配于各类人群的数量比例等最能体现保障房去向的具体数据并未公开。

 

      能证明保障房“清白”的证据依旧模糊,而对于保障房资源分配不公这一担忧的佐证却有不少。

 

      去年初,中央政府确定了未来五年要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目标,其中2011年全国就要开建1000万套保障房。与不少公共服务项目一样,保障房建设也主要是由地方来完成,但去年审计署公布了地方性政府债务余额已达10.7万亿之巨,地方政府根本无力承担分摊下来的保障房建设硬指标,只能向市场找出路。一种普遍的方法是在卖地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建成后政府再购回销售,由于建保障房利润率只有商品房的约五分之一,地方政府必然需要给予开发商一些融资或拿地优惠作为补偿。但如果是将本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人才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名义纳入保障房任务之中,一来该单位的员工可用成本价买房,二来地方政府既不用出让利益又可以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可谓“一箭双雕”,自然为保障房沦为福利分房带来了很强的动力。

 

      况且,现有法规已为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做了背书。住建部今年5月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这条法规极易成为保障房沦为福利分房的帮凶。例如,日前公布的《辽宁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调研报告》披露,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自建7800套住房,主要用作铁路工人的宿舍,但这些住房目前仍是公租房性质,将来只要经过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审核,即计划按照经济适用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在“零成本”完成保障房任务的巨大动力驱使下,又有这条法规撑腰,地方政府将所有企业上报员工都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的概率是很高的。

 

      要保障房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截断其沦为福利分房的可能。

 

      首先,上述允许企事业单位建房供应给本单位职工的规定应予取消,并禁止单位建房后直接分配给本单位员工,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规定所有申请保障房者需通过统一的公开途径申请,去除福利房充当保障房的合法性。其次,应从根本上消除保障房带来的套利可能性。现时大多单位自建房都是以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卖给单位职工的,根据规定,经适房5年后可按地段补一定的地价而获得完全产权得以自由买卖,在广州一套经适房可套利数十万元。保障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保证其居有其所,而不是为了用纳税人的钱补贴其投资套利的,一种解决的方法是保障房只租不售,即以公租房代替经济适用房,此前江西和广东均采取了这种方式,宣布停建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方法则可借鉴香港居屋的补价计算公式,以购入与补价时的十足市价作为标准,令经适房获得完全产权的代价与商品房相近,以压缩经适房的套利空间。

 

      保障房的存在本来为的是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现在保障房规划与制度的漏洞却很可能令其成为某些特权单位为己谋私的工具,反而侵蚀了中低收入者的权益,与其初衷背道而驰。惟有在合理规划和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从截断获取途径与套利空间两方面双管齐下,才有可能扭转保障房偏离的方向,实现其保障民众居有其所的最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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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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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下属的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一份住房保障问题报告,一位参与调研的专家指出,在各地方上报的保障房数量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企业建房,这种保障房容易沦为福利分房。过半保障房恐成福利分房的说法一石激起千层浪,令保障房资源分配的公平问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昨日作出回应,列举了过去三年不同类型保障房数量和分配去向,力证目前保障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相较于单纯的矢口否认,住建部公开保障房信息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公开透明的信息是民众监督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保障房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如果有具体数据证明保障房并未流向建房企业员工而是原本的中低收入者,亦是对这一担忧的最好回应。只是此次住建部公开的信息还不足以驳斥“过半保障房恐沦为福利分房”的担忧,因为住建部有关负责人公开的只是2009年至2011年底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开工数量,以及主要面向人群,至于其分配于各类人群的数量比例等最能体现保障房去向的具体数据并未公开。

 

      能证明保障房“清白”的证据依旧模糊,而对于保障房资源分配不公这一担忧的佐证却有不少。

 

      去年初,中央政府确定了未来五年要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目标,其中2011年全国就要开建1000万套保障房。与不少公共服务项目一样,保障房建设也主要是由地方来完成,但去年审计署公布了地方性政府债务余额已达10.7万亿之巨,地方政府根本无力承担分摊下来的保障房建设硬指标,只能向市场找出路。一种普遍的方法是在卖地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建成后政府再购回销售,由于建保障房利润率只有商品房的约五分之一,地方政府必然需要给予开发商一些融资或拿地优惠作为补偿。但如果是将本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人才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名义纳入保障房任务之中,一来该单位的员工可用成本价买房,二来地方政府既不用出让利益又可以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可谓“一箭双雕”,自然为保障房沦为福利分房带来了很强的动力。

 

      况且,现有法规已为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做了背书。住建部今年5月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这条法规极易成为保障房沦为福利分房的帮凶。例如,日前公布的《辽宁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调研报告》披露,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自建7800套住房,主要用作铁路工人的宿舍,但这些住房目前仍是公租房性质,将来只要经过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审核,即计划按照经济适用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在“零成本”完成保障房任务的巨大动力驱使下,又有这条法规撑腰,地方政府将所有企业上报员工都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的概率是很高的。

 

      要保障房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截断其沦为福利分房的可能。

 

      首先,上述允许企事业单位建房供应给本单位职工的规定应予取消,并禁止单位建房后直接分配给本单位员工,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规定所有申请保障房者需通过统一的公开途径申请,去除福利房充当保障房的合法性。其次,应从根本上消除保障房带来的套利可能性。现时大多单位自建房都是以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卖给单位职工的,根据规定,经适房5年后可按地段补一定的地价而获得完全产权得以自由买卖,在广州一套经适房可套利数十万元。保障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保证其居有其所,而不是为了用纳税人的钱补贴其投资套利的,一种解决的方法是保障房只租不售,即以公租房代替经济适用房,此前江西和广东均采取了这种方式,宣布停建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方法则可借鉴香港居屋的补价计算公式,以购入与补价时的十足市价作为标准,令经适房获得完全产权的代价与商品房相近,以压缩经适房的套利空间。

 

      保障房的存在本来为的是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现在保障房规划与制度的漏洞却很可能令其成为某些特权单位为己谋私的工具,反而侵蚀了中低收入者的权益,与其初衷背道而驰。惟有在合理规划和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从截断获取途径与套利空间两方面双管齐下,才有可能扭转保障房偏离的方向,实现其保障民众居有其所的最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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