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及延龄路七处房产转让-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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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及延龄路七处房产转让

广州产权交易所  2013年09月03日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山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地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5号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广成

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

73500630-7

 

 

转让标的名称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及延龄路七处房产

挂牌起始日期

2013-09-03

挂牌期满日期

2013-09-11

资产评估值

8,630,600元

挂牌价格

8,630,600元

 

 

转让标的名称清单

1.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2号
2.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2号之一1楼
3.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2号之二1楼
4.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2号之三
5.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4号1楼
6. 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一巷11号1楼
7. 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一巷13号2幢1楼

 

 

房
屋
土
地

标的名称1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2号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06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6411199号

建筑面积

1011.87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私有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

标的名称2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2号之一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07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2号

套内建筑面积

158.86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中建公字40号,房屋用途为住宅”

标的名称3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2号之二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09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5号

套内建筑面积

162.91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中建公字40号,房屋用途为住宅”

标的名称4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2号之三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15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6411196号

建筑面积

669.47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私有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

标的名称5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4号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11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1号

套内建筑面积

165.61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NO 232号,房屋用途为仓库、宿舍”

标的名称6

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一巷11号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14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4号

套内建筑面积

273.36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NO79号,房屋用途为职工宿舍”

标的名称7

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一巷13号2幢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13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3号

套内建筑面积

187.4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中建公字第101号,房屋用途为住宅”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__7__个工作日
公告期结束前,按转让参考价格的10%向本所交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复文号:中府国资[2012]205号
批复主要内容:同意以不低于评估价对湖滨路42号之一1楼等七项房产通过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处置。
内部决策文件:《关于湖滨路42号等7处房产转让的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同意不低于评估价公开转让湖滨路42号等7处房产。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3.意向受让方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交易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3. 本次交易标的转让,除交易双方所需支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外,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其它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面积差异而调整或变更。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6.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7.交易标的带租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若非承租方,则应在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之日与转让方、原承租方签订关于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的相关协议,由受让方承接《房屋租赁合同》原出租人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之日前的租金收入仍为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之日后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并由受让方向原承租方收取。受让方若为原承租方,则原《房屋租赁合同》于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当日解除。(如原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不存在该问题)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本次转让的7处房产目前证载权属人为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其股东为中山市建设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而中山市建设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山市公有企业管理局《关于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总体实施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批复》(中公企[2004]190号),转让方(中山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对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实施改制,改制后的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为中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被调整出来的资产和评估报告书有列示但未有评估作价的资产,以及评估报告书未有列示的其他资产(包括本项目7处房产)仍属市属资产,由转让方负责接收管理,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权属证至今未办理变更过户至转让方名下。转让方承诺在转让后,将协助受让方根据相关程序办理该7处房产的过户手续。

2.   本次转让的7处房产未涉及任何抵押、质押、担保、共有的情况,不存在查封、扣押等涉诉事项。

3.   本次转让的7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原属划拨,转让方已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及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目前使用权类型已为出让(详见土地证)。由于房产证的使用权类型(来源)尚未跟随土地证变更,目前仍为划拨,需待房产转让后办理过户时方可变更。

4.   本次转让的7处房产的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意向受让方需提交的资料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不应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一)法人应提交: 
1.受让意向书 
2. 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章程; 
5.意向受让方最高决策机构同意受让交易标的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6.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其受让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 
7.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受让意向书; 
2.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其受让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
4.其他有关资料。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广州产权交易所联系人

端先生

联系电话

020-89160896

传真

020-89160999-7896

联系地址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州交易所集团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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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山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地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5号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广成 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 73500630-7 转让标的名称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及延龄路七处房产 挂牌起始日期 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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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及延龄路七处房产转让

2013-09-03 | 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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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山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地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5号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广成

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

73500630-7

 

 

转让标的名称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及延龄路七处房产

挂牌起始日期

2013-09-03

挂牌期满日期

2013-09-11

资产评估值

8,630,600元

挂牌价格

8,630,600元

 

 

转让标的名称清单

1.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2号
2.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2号之一1楼
3.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2号之二1楼
4.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2号之三
5. 中山市石岐湖滨路44号1楼
6. 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一巷11号1楼
7. 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一巷13号2幢1楼

 

 

房
屋
土
地

标的名称1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2号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06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6411199号

建筑面积

1011.87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私有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

标的名称2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2号之一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07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2号

套内建筑面积

158.86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中建公字40号,房屋用途为住宅”

标的名称3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2号之二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09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5号

套内建筑面积

162.91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中建公字40号,房屋用途为住宅”

标的名称4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2号之三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15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6411196号

建筑面积

669.47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私有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

标的名称5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4号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11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1号

套内建筑面积

165.61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NO 232号,房屋用途为仓库、宿舍”

标的名称6

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一巷11号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14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4号

套内建筑面积

273.36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NO79号,房屋用途为职工宿舍”

标的名称7

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一巷13号2幢1楼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3)第2301213号

房地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C5292203号

套内建筑面积

187.4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

集体房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土地证载)

用途

依据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栏,用途为“办公”;依据房地产权证附记“依据原报建批复通知书中建公字第101号,房屋用途为住宅”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__7__个工作日
公告期结束前,按转让参考价格的10%向本所交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复文号:中府国资[2012]205号
批复主要内容:同意以不低于评估价对湖滨路42号之一1楼等七项房产通过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处置。
内部决策文件:《关于湖滨路42号等7处房产转让的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同意不低于评估价公开转让湖滨路42号等7处房产。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3.意向受让方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交易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3. 本次交易标的转让,除交易双方所需支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外,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其它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面积差异而调整或变更。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6.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7.交易标的带租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若非承租方,则应在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之日与转让方、原承租方签订关于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的相关协议,由受让方承接《房屋租赁合同》原出租人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之日前的租金收入仍为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之日后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并由受让方向原承租方收取。受让方若为原承租方,则原《房屋租赁合同》于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当日解除。(如原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不存在该问题)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本次转让的7处房产目前证载权属人为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其股东为中山市建设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而中山市建设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山市公有企业管理局《关于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总体实施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批复》(中公企[2004]190号),转让方(中山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对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实施改制,改制后的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为中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被调整出来的资产和评估报告书有列示但未有评估作价的资产,以及评估报告书未有列示的其他资产(包括本项目7处房产)仍属市属资产,由转让方负责接收管理,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权属证至今未办理变更过户至转让方名下。转让方承诺在转让后,将协助受让方根据相关程序办理该7处房产的过户手续。

2.   本次转让的7处房产未涉及任何抵押、质押、担保、共有的情况,不存在查封、扣押等涉诉事项。

3.   本次转让的7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原属划拨,转让方已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及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目前使用权类型已为出让(详见土地证)。由于房产证的使用权类型(来源)尚未跟随土地证变更,目前仍为划拨,需待房产转让后办理过户时方可变更。

4.   本次转让的7处房产的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意向受让方需提交的资料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不应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一)法人应提交: 
1.受让意向书 
2. 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章程; 
5.意向受让方最高决策机构同意受让交易标的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6.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其受让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 
7.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受让意向书; 
2.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其受让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
4.其他有关资料。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广州产权交易所联系人

端先生

联系电话

020-89160896

传真

020-89160999-7896

联系地址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州交易所集团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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