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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物资总公司青龙湖镇口头村村南房地产
2012-10-15 | 北京产权交易所
项目编号 |
SW1210BJ00002 (点击数:4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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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申请与承诺 |
北京产权交易所: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华夏明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北京市房山区物资总公司青龙湖镇口头村村南房地产)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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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房山区物资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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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北京市房山区物资总公司青龙湖镇口头村村南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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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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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2-06-22 |
资产评估值 |
2,553.29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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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555.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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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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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2012-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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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截止日期 |
2012-11-09 |
房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口头村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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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京房权证房国字第0500090】、【京房权证房国字第0500091】 |
目前用途 |
仓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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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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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66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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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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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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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口头村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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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京房国用(2005)第234号】和【京房国用(2005)第235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663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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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仓储 |
类 型 |
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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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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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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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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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房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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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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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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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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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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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作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2、本房地产项目严格以实物现状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3、受让后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进行房地产过户手续,相关税费、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自身问题导致过户中出现的法律责任,由受让人自行承担。4、受让成功后,一并支付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费用。5、(1)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2)同意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测绘费等所有过户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90%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在房地产过户完毕后,北交所将成交价款10%划转至委托方指定帐户;(4)转让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6、意向受让方已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填写、递交了有关受让申请资料,本方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7、意向受让方认可转让方所披露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内容,并执行。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意向受让方自愿被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①提交受让申请后不参加后续竞价的;②经合规程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因非转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及提供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以及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的;③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如所有竞买人均无应价的;④网络竞价规则中规定的竞买人违约的其他情况。9、意向受让方成功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不再退还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可再次挂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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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交纳金额 |
75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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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止(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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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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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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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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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及代收代付行为,也不得采用委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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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标的简介:1、标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口头村村南,东至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口头村,南至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南观村,西至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南观村,北至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口头村。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约66372.28平方米,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房国用(2005)第234号】和【京房国用(2005)第235号】,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登记日期为2005年9月7日;建筑物总约面积为661.86平方米,有《房屋所有权证》,为【京房权证房国字第0500090号】和【京房权证房国字第0500091号】,登记日期为2005年9月23日。二、有关告知:1、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的现状为准,土地及房产面积均以房、地部门实测为准,即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接受、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当事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3、转让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由买受方承担;转让方服务费按项目挂牌价(起拍价)以下部分和挂牌价(起拍价)以上部分分别计算后加总得出。挂牌价(起拍价)以下部分按照北交所产股权项目协议转让收费标准计费,以挂牌价(起拍价)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0.2%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0.1%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5%服务费。挂牌价(起拍价)以上部分按10%收取服务费。4、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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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机构名称 |
J0104 北京华夏明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会员联系人 |
李景瑞 |
会员联系电话 |
18001029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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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所属部门 |
市属单位业务一部 |
北交所联系人 |
孙鹏 |
北交所联系电话 |
66295629 |
北京市房山区物资总公司青龙湖镇口头村村南房地产
2012-10-15 | 北京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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