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楼市退房现象渐多 专家呼吁完善风险承担体系(2)-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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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楼市退房现象渐多 专家呼吁完善风险承担体系(2)

中国青年报  2011年11月07日

 

政府部门:“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手里攥着房子的老业主,本以为调控下只有地产商和房屋中介在过冬,没想到第一个过不下去的,竟是自己。

 

  “房子还没到手,突然几十万元就瞬间蒸发了”,以一套9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例,上述几个楼盘,先期业主的房子在降价中至少贬值20万元,几大楼盘的老业主认为,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促销,这种降价“是欺诈行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维权业主表示:“我们不是阻碍降价,我们也并不是跟新买房的人有任何矛盾,但是开发商不能这样狠地降价,我们几乎等于多付了一个首付,利益确实受到损害。”

 

  优惠措施同样引起争议。在保利家园的业主论坛上,老业主认为,“大家都是一样花了血汗钱购买房子,这(附加优惠条件)对于老业主是极其不公平的。”

 

  实际上,业主要求退房的缘由并不仅仅只是因为价格缩水。在龙湖地产的业主与开发商交涉时,一名男性业主愤怒地说,“你们合同中没执行的多了去了。你不要跟我提合同。”业主所指的未执行是指开发商对容积率和附近规划的承诺,一位微博名为“嘉定龙湖业主维权”的龙湖业主透露,维权行动从2011年3月就开始了,他们认为龙湖在容积率上偷换概念,在车位比例和房屋质量上都有瑕疵,此时又大幅降价,所以要求退房。

 

  于是,大幅降价的楼盘售楼处里,就发生了一边新的购房者排队抢房,另一边老业主举着“抗议欺诈”的横幅要求退房的景象。然而,无论是退房还是补偿的要求,在先期订立的合同中均没有相应条款规定,法律依据不充足。

 

  其实,业主抗议降价的事件并不是首次发生。早在2008年,在上海、杭州、武汉等城市发生的万科业主退房潮中,因为先期的合同条款中没有降价条款的约定,只能得到万科“体谅客户的心情,但是其一切企业行为必须遵循契约原则”的回应。

 

  “早期业主利益显然遭受了损失,但是业主的损失与开发商降价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值得商榷的。”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段厚省教授解释,从法律依据上,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且经法定程序备案的购房合同时,双方都应当被推定为“理性人”,有着预测并承担商业风险的能力,这个风险就包括房屋价格或者交换价值下降的风险。

 

  记者致电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得到了同样的答案,其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的降价属于商业行为,只有当其房价上涨超过20%时,我们才会加以限制,而对下降的限制还没有接到上级相关规定的通知,所以目前调查认为,嘉定的这两个楼盘没有违规操作,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而在10月27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也表示,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价格是由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约定,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应该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接受监管。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应当根据约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管,对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查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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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手里攥着房子的老业主,本以为调控下只有地产商和房屋中介在过冬,没想到第一个过不下去的,竟是自己。 房子还没到手,突然几十万元就瞬间蒸发了,以一套9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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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7 |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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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手里攥着房子的老业主,本以为调控下只有地产商和房屋中介在过冬,没想到第一个过不下去的,竟是自己。

 

  “房子还没到手,突然几十万元就瞬间蒸发了”,以一套9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例,上述几个楼盘,先期业主的房子在降价中至少贬值20万元,几大楼盘的老业主认为,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促销,这种降价“是欺诈行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维权业主表示:“我们不是阻碍降价,我们也并不是跟新买房的人有任何矛盾,但是开发商不能这样狠地降价,我们几乎等于多付了一个首付,利益确实受到损害。”

 

  优惠措施同样引起争议。在保利家园的业主论坛上,老业主认为,“大家都是一样花了血汗钱购买房子,这(附加优惠条件)对于老业主是极其不公平的。”

 

  实际上,业主要求退房的缘由并不仅仅只是因为价格缩水。在龙湖地产的业主与开发商交涉时,一名男性业主愤怒地说,“你们合同中没执行的多了去了。你不要跟我提合同。”业主所指的未执行是指开发商对容积率和附近规划的承诺,一位微博名为“嘉定龙湖业主维权”的龙湖业主透露,维权行动从2011年3月就开始了,他们认为龙湖在容积率上偷换概念,在车位比例和房屋质量上都有瑕疵,此时又大幅降价,所以要求退房。

 

  于是,大幅降价的楼盘售楼处里,就发生了一边新的购房者排队抢房,另一边老业主举着“抗议欺诈”的横幅要求退房的景象。然而,无论是退房还是补偿的要求,在先期订立的合同中均没有相应条款规定,法律依据不充足。

 

  其实,业主抗议降价的事件并不是首次发生。早在2008年,在上海、杭州、武汉等城市发生的万科业主退房潮中,因为先期的合同条款中没有降价条款的约定,只能得到万科“体谅客户的心情,但是其一切企业行为必须遵循契约原则”的回应。

 

  “早期业主利益显然遭受了损失,但是业主的损失与开发商降价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值得商榷的。”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段厚省教授解释,从法律依据上,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且经法定程序备案的购房合同时,双方都应当被推定为“理性人”,有着预测并承担商业风险的能力,这个风险就包括房屋价格或者交换价值下降的风险。

 

  记者致电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得到了同样的答案,其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的降价属于商业行为,只有当其房价上涨超过20%时,我们才会加以限制,而对下降的限制还没有接到上级相关规定的通知,所以目前调查认为,嘉定的这两个楼盘没有违规操作,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而在10月27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也表示,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价格是由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约定,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应该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接受监管。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应当根据约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管,对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查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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