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新规出台:试点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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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新规出台:试点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人民日报  2016年06月06日

  近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改革也成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据了解,《办法》共三十五条,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动适应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相衔接的原则,对入市试点地区土地抵押融资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

 

  具体来看,在适用地区方面,《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对适用地类,《办法》则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规划为工矿仓储、商贸服务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与此同时,对于具体哪些地类可以开展抵押贷款,《办法》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操作上,所谓“具备入市条件”的可分两类,一类是尚未入市但已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同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另一类则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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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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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改革也成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据了解,《办法》共三十五条,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动适应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相衔接的原则,对入市试点地区土地抵押融资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

 

  具体来看,在适用地区方面,《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对适用地类,《办法》则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规划为工矿仓储、商贸服务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与此同时,对于具体哪些地类可以开展抵押贷款,《办法》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操作上,所谓“具备入市条件”的可分两类,一类是尚未入市但已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同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另一类则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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