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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试验田 南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建租赁住房

  2018年06月12日

    《佛山市南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出台。这是继去年佛山成为全国首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后,南海区出台的佛山市首份可操作性政策文件。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重点:

 

    ► 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整体确权、只租不售”的原则。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5,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

 

    ►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必须由市、区、各镇街公有资产公司成立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开发建设,意味着建设运营主体要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公有成分不低于51%。

 

 

    如何申请认定?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认定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由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 公有资产公司已取得入市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已托管给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的,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公有资产公司或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提出申请。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

    (二)用地已取得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用地未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公有资产公司已取得入市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用地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五)宗地面积达到15 亩以上。

    (六)符合环保要求,已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对涉及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的项目,已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评价报告,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地块的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

    (七)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

    (八)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所需的其他条件。

 

    如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确有必要申请认定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建设有什么要求?

 

    ➤ 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商业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 不得设计为独栋别墅、联排别墅等低密度住宅建筑形式。

 

    ➤ 成套建设的集体租赁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设计应执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集体租赁住房,应执行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 平方米。

 

    ➤ 出租前,建设运营主体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 出租前应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幢登记核发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注明“集体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用途,不得以租代售,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未经许可不得转让”。

 

    ➤ 运营主体可委托专业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承担集体租赁住房运营的具体工作,建设运营主体亦可自行运营。

 

    ➤ 可面向市场进行供应,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 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销售。

 

    ➤ 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不得出租。

 

    ➤ 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 年,不得以一次性转让或出租物业(房屋)使用权等形式变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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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这是继去年佛山成为全国首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后,南海区出台的佛山市首份可操作性政策文件。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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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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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出台。这是继去年佛山成为全国首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后,南海区出台的佛山市首份可操作性政策文件。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重点:

 

    ► 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整体确权、只租不售”的原则。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5,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

 

    ►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必须由市、区、各镇街公有资产公司成立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开发建设,意味着建设运营主体要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公有成分不低于51%。

 

 

    如何申请认定?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认定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由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 公有资产公司已取得入市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已托管给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的,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公有资产公司或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提出申请。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

    (二)用地已取得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用地未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公有资产公司已取得入市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用地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五)宗地面积达到15 亩以上。

    (六)符合环保要求,已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对涉及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的项目,已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评价报告,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地块的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

    (七)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

    (八)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所需的其他条件。

 

    如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确有必要申请认定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建设有什么要求?

 

    ➤ 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商业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 不得设计为独栋别墅、联排别墅等低密度住宅建筑形式。

 

    ➤ 成套建设的集体租赁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设计应执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集体租赁住房,应执行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 平方米。

 

    ➤ 出租前,建设运营主体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 出租前应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幢登记核发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注明“集体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用途,不得以租代售,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未经许可不得转让”。

 

    ➤ 运营主体可委托专业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承担集体租赁住房运营的具体工作,建设运营主体亦可自行运营。

 

    ➤ 可面向市场进行供应,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 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销售。

 

    ➤ 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不得出租。

 

    ➤ 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 年,不得以一次性转让或出租物业(房屋)使用权等形式变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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